[問題] 追訴時效的起始點如何界定?

作者: kissis (kissis)   2019-10-15 08:43:10
關於刑法的追訴時效 有一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刑的追訴時效為6個月
假設:A於108年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若6個月為追訴時效,是否表示A於108年7月2日後無法提出告訴?
但是法院(或檢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於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這日期的舉證是該由A舉出還是B舉出呢?
先謝謝各位的回覆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15 08:52:00
例外當事人舉證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0-15 13:37:00
告訴期間六個月,本件應該自告訴權人知悉之日(108.1.1)開始起算,所以108.7.1就不能再提起告訴了(憑印象寫的,有錯請指正)。更正:本件自108.1.2起算(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2839 號)。所以108.7.2以後(含當日),該告訴權人就不得再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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