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
兩年前接觸到A主嫌的投資(至今才知道是騙局),當時我朋友及line上的好友都知道。
最起初,我們分別投資幾筆錢,那這幾個人是先匯給我的,那因為我們投資的對象是A,
所以我也分毫不差的把金額全數匯至A的帳戶。
這項投資的金額與報酬都有如實下來,但我朋友又以錢滾錢的方式追加金額投資A的其他
詐騙項目,之後A主嫌吐不出錢後去自首,但他未滿18直接少年庭判管教之類的,而他直
接轉當證人指我是在替他收錢的,因為我朋友後續的投資血本無歸後去告A,那有說到我有
替A收錢!
A的騙局吸了千萬以上
我一分一毫都沒收,但因為前面所述的行為疑似有替他收受款項,所以被以涉及銀行法起
訴了,請問這種案件
有機率無罪嗎?銀行法很重....
想請教神人
補充
因為後來A主嫌設置的群組也越來越多人,A曾經跟群組裡的人講過,你們投資的項目都達
標,A就可以跟他的公司拿到更好的項目標的給大家投資,所以有在群組分享A主嫌的投資
項目。那也因為在群組中我是比較早跟A接觸的,所以新人進來都會問我,導致A在自首的
筆錄中,咬我是他的助理還說每個月有給三萬的薪水。
更
目前所知 我不是因為共犯問題被起訴
是因為涉及收受存款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