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版友,關於公開收購法和證交法相關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
2019/11/12,台灣上市公司大聯大宣布,以每股45.8元新台幣的價格收購另一間台灣上市
公司文曄。預計最高收購三成(最低5%即宣告收購成就),公開收購期間為11月13日至12月
12日止。(見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253/4160338)
我是一名台灣股票市場的投資人,在看到這個收購承諾後就在市場上買了很多文曄的股票
打算參與應賣讓大聯大收購。
而大聯大卻在2019/12/4又發了一個公告,除了延長收購時間外,新增了一個對收購不利的
限制性條件: "得要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本件交易無須申報",本收購案才宣告成就。
意思是萬一公平會認定本件交易需要申報,大聯大聲稱就可以不進行已承諾之收購。
而按照公平會的規定,大聯大最高收購文曄30%股權,並未超過三分之一,按照法規,本
來就不算是結合,按慣例都是無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