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去年年底(12/11)發生一起車禍,
對方(機車)從我機車後方追撞我,導致我腳有一個蠻深的傷口
初判表上面寫商未發現我的肇事責任,所以我應該是0%責任
這個傷口纏著我到現在還沒好,甚至還清創了2、3次,
我認為我浪費很多時間換藥跑醫院,額外花了計程車的錢等等
於是我向他請求賠償3萬(我醫藥費+因此事件的花費大概1萬左右)
他後來就都沒有回覆我訊息,我才去警察局提告過失傷害
告了之後他人就出現了,向警察說他願意賠償6千
我本來是很不爽浪費到我那麼多時間,加上他又故意不回復我訊息,
所以沒3萬我一定不要和解,後來和他爸談那些和解(他兒子躁鬱,有在服藥等等)
陳述他的家庭狀況,我就心軟想說那些浪費的時間就算了
(不過我很不能接受身為中立方的警察一直告訴我金額的差距就當作做善事= =)
這事情就算了,我的問題是在跟警察交涉的時候有一些法律上的見解我覺得很奇怪,
地檢署/檢察官、法庭/法官說錯就當錯口誤好了
他說即使我提告過失傷害,檢察官也可以先叫兩造和解或調解,然後
若被告有意願和解,只是金額未達共識,檢察官可以逕行裁判賠償金額,
然後為不起訴處分
他的主張是車禍案件每天幾百件,如果每個人都要一直告,那法院就不用休息了
我是覺得於情有據,於法無理,但那個警察蠻資深又是個中年人,
溝通起來有點困難,我就沒有繼續和他詢問
照他的邏輯推論,今天一個完全無過失某A被一個非蓄意某B撞,
只要某B有錢,完全不會有任何刑事上的責任,即使被撞的某A執意提告
(我也用這個舉例和那個資深警察說,他說對,因為人家又不是蓄意的..)
他還說叫我跟周遭同學朋友說這才是正確的觀念,
GOOGLE不太到類似的關鍵字,所以想來版上問看看各位大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