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實在是不知道怎麼辦所以上來發問了
之前在台北市任職的韓國外商公司,由於長期欠薪跟發不出薪水
我們員工自行發起了要求被資遣的程序,後來也成功被資遣
按照勞基法規定是有資遣費,我們也有開勞資協調會
由於最上面的老闆是韓國人,都是靠這間公司的某位中國人來跟
我們協商有關於費用的問題,後來也說資遣費這部分要用「政府代償」來解決
但現在不僅不讀不回,連我們寄信給韓國老闆也不回信,就是一群被放生的前員工們
資遣費求助無門,後來有查詢可以透過提起民事訴訟並拿到債權證明,因為有債權證明
我們才有辦法去跟政府申請政府代償資遣費的部分,想請問民事訴訟一定要有申請律師嗎?
以及訴狀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自己寫,亦或是有什麼其他更好的方式?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2)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3)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者,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之債權憑證。
以上這三種是透過勞保局查詢到的方式,因為真的很不懂法條,想請問各別差在哪?
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