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問各位,
如果想要推翻目前居住大樓之前的區分所有權人開會之決議,是否能夠在今年的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中提案廢除呢?還是只能走民事訴訟呢?
事情是這樣的,目前居住的大樓屋齡約20多年,頂樓在這幾年長期漏水,在103年的區分
所有權人中決議,頂樓漏水的修繕費,要由9樓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的錢,但大樓的頂
樓為共有部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有之修繕應由管委會負責,但管委會一
直踩著第10條後面的解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要求9樓住戶對分修繕費,但所有公共空間的修繕就只有頂樓有這樣的要求,明顯損
害9樓住戶的權益,請問該怎麼自救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