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關於刑訴§18II之違憲與否?

作者: keflex (感謝有妳們!)   2020-07-01 19:08:23
刑訴§18II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同法§22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
停止訴訟程序。
亦即採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聲請者 訴訟程序不因而暫停
但如果裁定准許法官迴避
但案件都已經宣判
此時原判決是否失效?
另外一個問題
如果裁定前就已經宣判
是否該裁定就被迫駁回?
理由是 生米已煮成熟飯 後來的裁定即使認為法官迴避有理
也無法更改原審法官已做出之判決?
這部分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是制度設計錯誤嗎?
作者: CKYww (CKY)   2020-07-01 20:00:00
發生在一審的話 可以此為理由上訴第二審 二審法院依第369條應撤銷原判決發生在二審 則依379條第2款為當然違背法令 上訴至第三審 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做成的判決不會因程序瑕疵或違法當然失其效力 要靠另外的程序讓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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