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對成員的懲戒權之範圍,有甚麼法律限制嗎?
這方面常見的懲戒例如公司行號對於雇員之不良行為給予
扣獎金之懲戒。政黨對於議員黨員不服黨指示投票課以罰金
等等。
金錢以外的懲戒呢? 例如曾有民代公開聲明,倘如何如何
,他就要跳河或者跳湖甚麼的。那麼政黨或者其他法人,可
否與成員約定,倘有某種違規,組織可以對他實施金錢以外
的如上涉及肉體的懲戒? 比方說基礎教育(國小國中高中)曾
有各種體罰如打手心、半蹲、伏地挺身、跑操場等處罰。軍
隊也有半蹲、伏地挺身、跑操場、禁假、關禁閉等處罰。
那麼法人也可對成員做諸如上述的懲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