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美國還是歐洲電影記得主婚的神父或牧師在即將禮成之前
: 會問: 有沒有人反對這個婚禮? 如果沒有的話,此後請永
: 保沉默云云。
: 就英美法這種習慣法普遍的國家,婚禮上表達異議有法
: 律效力嗎? 怎樣的效力? 尤其是如果新郎新娘本身都同意
: 結婚的話,怎樣的人提怎樣的異議才有效?
哇,是大哉問XD採習慣法之國家為數眾多。即便單就美國而言,各州也有各州之州法。
以下僅粗略提及美國《統一婚姻暨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UMDA
)之相關規範內容供參。
UMDA在有效婚姻之外,另區分自始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及得撤銷之婚姻(voida
ble marriage),而後者亦有除斥期間之設計。
自始無效之情形例如:婚姻有違反禁止重婚、禁婚親等事由;得撤銷之情形則如:婚姻
有違反結婚法定年齡之限制且未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及法院許可、被詐欺或脅迫、當事
人之一方處於無意識狀態或無表示同意之能力、他方之身體或精神有缺陷(這個與我國
民法是列在裁判離婚之事由迥異)等事由。針對可撤銷之婚姻,法院於裁判之時,若認
婚姻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將有害公益而不公正(像基於婚生子女利益之保護等理由),
該婚姻撤銷之效力得不予溯及既往。
你所稱神父或牧師的那段話,毋寧較像是一種婚姻儀式的宣示(當然各國各地區或美國
之各州對此有無特殊的判決先例,需要再個別探究)。至於所指之「異議」一詞是指「
撤銷權」嗎?若是,則有撤銷權之人,須按個別之撤銷事由,在法定除斥期間內起訴,
為婚姻撤銷之主張。當然,起訴前對事實類同之precedents和cases的深入研讀,以及訴
訟繫屬後為正確之case name、citation和court rendering the opinion的具體援引亦
是絕對必要的。
文末附值一提,倘板友蒐集到UMDA條文或相關判決先例等資料,但仍對英美法之法學字
彙、語句(法學英文並不是一般英文,單字乍看雖同,意義完全不同,亦有不少專有名
詞,甚至拉丁法諺)存有疑惑,可以到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圖書館翻閱Black's Law Dict
ionary查詢其義,東吳在英美法領域及相關藏書屬國內首屈一指,想必能有斬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