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0-26 18:20:00一、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部分太晚請求了,本件應已罹於時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酌民法第141條、第142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知」、「不知」「請求權有無開始行使」,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在你滿20歲成年以前,倘行使親權者係你的生父(意即你的父親為法定代理人)之情形,應於他知悉你繼母對你為侵權行為時,在2年內為請求。若繼母是你的法定代理人,你自己應該要在成年後1年內,對你繼母為請求。若你當時沒有法定代理人,你也應該要在成年後6個月內,對你繼母為請求。二、刑事普通傷害罪部分追訴權尚未消滅(但現存之證據是否足使檢座起訴,或讓法官達到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則為別一問題):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或許,嘗試尋求心理諮商之協助更為迫切~祝福你早日告別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