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長大發現小時候被家暴該如何採證

作者: sody2345 (綠茶不要糖)   2020-10-24 07:29:07
※ 引述《willike (也無風雨也無晴)》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想請問如果長大以後,回想小時候發現自己被長期家暴
: 家暴內容包含身體虐待、言語精神控制脅迫以及經濟上的控制
: 但小時候還不認識家暴法所以沒有取證,而現在已經沒有這些行為
: 我該如何取證,或是小時候沒有取證就沒有辦法了。
: 感謝各位大大解答。
這陣子有相同的狀況求板上的大大幫忙解答
小時候曾遭到繼母虐待
曾經被推下樓梯摔斷腿 有到醫院的就診紀錄
也有當時的鄰居和親戚等等願意出來作證
但被虐待的年紀大約10到16歲
我現在23歲
不知道家暴有沒有所謂法律追訴期?
另外原文底下的留言
有講到「現在能正常上網 有嚴重到需要糾結過去?」等等
我想身為一個親身經歷過的人應該蠻有資格出來說看看想法
我16歲過後脫離家庭至今
所有行為都和正常人一樣 正常上班上課上網
但幾乎每個晚上夢到關於被虐待的過程都會哭著醒來(例如現在)、
怕自己被影響成為和繼母一樣的人所以看了很多精神科、
甚至是想到自己有家歸不得就會精神崩潰等等
這些東西也不是可以雲淡風輕的
小時候不懂所以沒有為自己爭取對的作法
現在懂了 不知道還來不來得及
懇請大家幫忙 謝謝大家
作者: songzhen ((#゚Д゚))   2020-10-24 07:38:00
過了不過..你有物證嗎?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0-10-24 08:10:00
繼母有收養你嗎?
作者: lu0713 (王小波)   2020-10-25 17:10:00
舉證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0-26 18:20:00
一、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部分太晚請求了,本件應已罹於時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酌民法第141條、第142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知」、「不知」「請求權有無開始行使」,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在你滿20歲成年以前,倘行使親權者係你的生父(意即你的父親為法定代理人)之情形,應於他知悉你繼母對你為侵權行為時,在2年內為請求。若繼母是你的法定代理人,你自己應該要在成年後1年內,對你繼母為請求。若你當時沒有法定代理人,你也應該要在成年後6個月內,對你繼母為請求。二、刑事普通傷害罪部分追訴權尚未消滅(但現存之證據是否足使檢座起訴,或讓法官達到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則為別一問題):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或許,嘗試尋求心理諮商之協助更為迫切~祝福你早日告別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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