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有點多,在麻煩各位了,謝謝
狀況是這樣的,我的舅舅過世超過三個月了,這兩天收的到法院發函通知我舅舅的老婆,
小孩,孫子都已辦理拋棄遺產繼承。
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我外公外婆已經過世,所以第三順位的我母親跟母親的兄弟姊妹
為法定繼承人。
想請問的是:
1.過世的三個月內要辦理拋棄繼承,這時間是從我舅舅過世開始算,還是我母親收到法院
通知函開始算?
2.請問拋棄繼承需要辦理什麼文件呢?
3.由於我母親的倏忽,法院寄來的通知函遺失了,在辦理拋棄的時候需要這份通知函嗎?
如果需要的可以申請補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