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繼承人會主張以該土地為繼承財物主體要求以該持份為償還,而非繼承人本身的其他財產.不然,繼承面額一百億的芭樂債權,然後還有十億的繼承債務這十億債務的債權人,主張要扣繼承人的財產來償還但是繼承人說 "阿那一百億債權是芭樂債權啊"原PO認為,這樣子符合 1162,1162-1,1162-2各條立法精神?
https://tinyurl.com/y2zu4hvz這篇法律事務所文章認為是不行你就算聲請,也是會被撤銷同樣的,我舉的例子也是一樣,債權人只能針對所繼承的遺產,進行執行的聲請繼承的是房子,就執行房子,繼承的是現金,就執行現金順道剛剛想到一個情況,若繼承的是房子有複數債權人2人,甲and乙,兩人任一債權均未超過房產價值加總則超過,那如果甲的債權,由繼承人代為以現金清償那乙的債權,要主張強制執行,那.....繼承人該代償多少呢而若不想代償,結果強制執行該房產,該怎樣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