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罰責須訂於法律位階??

作者: rufous (不願平凡)   2021-03-06 19:12:08
之前曾出席某會議
會議上有人針對一情形
希望官方訂出罰責
當場有人表示
罰責依規定要訂定於母法
也就是相關法律
而不可以訂於子法,也就是辦法裡
想請問
依據法令是哪一條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3-06 19:35:00
你先翻法條要是不能理解,去想想最近萊豬自治條例在吵得其中一個議題 ,"沒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只要送中央備查就可以""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則需要送行政院同意"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03-06 23:25:00
行政罰法第 4 條 (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3-07 09:24:00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 (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1-03-09 00:31:00
符合法律保留跟授權明確性原則,其實可以訂在法規命令,但明確性原則下不能空白授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3-09 10:29:00
子法只能解釋空白,不能擴大.....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1-03-13 00:50:00
最根本的其實是憲法第23條,這一條才是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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