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3月10日,雇主找我面談,說明因疫情衝擊對公司影響很大。他有個行銷計畫,
是用來重振業績,四月起開始執行,所以要我四月起每週六加班一整天,有時候每
週五晚間加班至21:00以後。重點是他不會給加班費,我有問他是否是因付不出加
班費,他說不是付不出來,是要我共體時艱。
我拒絕了,因為沒有加班費,我就不願配合。於是他把我資遣。要求我於3月16
日去職。有給我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這次面談中,我有提及3月16日只差一個月我
就做滿4年可以再有14天特休,而且3月16日去職,3月當月我就沒有全勤獎金,但他
不管,他的意思是:現在是他在資遣我,我沒得選擇。
後來我拿到非自願離職單得知,他去勞動局通報資遣我,理由是勞基法第11條
第4款。但事實上並非基於這一法規資遣我,而是我不願配合沒加班費的加班才使資
遣。雖然我沒有想復職,但我認為他如此的資遣造成我3月全勤、滿4年會有的特休
權益損害。如果他的資遣合法,那麼沒3月全勤、未做滿4年就被資遣因此沒特休,這
我還能接受,但我認為他這樣的資遣是違法的,所以才會認為權益受損。
我全程的面談都有錄音。去職後,我向勞動局檢舉,並附上錄音,錄音及我照錄
音打的逐字紀錄,都可明顯得知他是因為我不配合沒加班費的加班資遣我的。但勞動
局調查後回覆我,說雇主跟他們說的確是因為業務量縮減才資遣我的,且資遣費、預
告工資、非自願離職書都有給我。並說若還認為資遣有爭議,可循法律途徑救濟。
請問,雇主這樣資遣我,損害我權益,是否犯了詐欺相關罪行?我可否對他提刑
事訴訟呢?還是其實犯了其他罪行,我只能用民事訴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