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拍攝 錄音好像沒有什麼問題
但如果故意要用來抓別人的有沒有問題?
假設A和B是櫃台服務生,這時某人故意去和他們起爭議,搞得很大聲
然後"順便不小心"掉了一個可以錄音的裝置在地板上
之後走了以後
他知道A和B一定會開始在背後對他髒話連篇
A和B一定也覺得反正客人走遠了就大聲罵,反正"其他客人"也不知道他們在罵誰
之後可以拿那個偷偷掉的錄音裝置來提告嗎?
問題在於 錄音裝置因為在公共場合,錄音應該是合法?
然後A和B在那邊罵他的時候,因為公共場合有第三者,所以構成公然的情況
用這種方式提告公然侮辱可以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