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朋友日前收到不起訴書,
閱讀內容發覺審理的檢察官未調閱諸多重要證據,
甚至連本來提告的告訴狀與告證都看錯,導致推論內容有誤,明顯影響判決。
因為覺得判決草率,朋友希望藉由再議看是否有機會翻盤 QQ
以下受朋友之託,協助代問「再議」相關問題~
1. 撰寫再議狀時,是否一定要填在「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站裡,
一審聲請再議(告訴人聲請)的表格中?
https://www.poes.moj.gov.tw/mojes/root/Index.init.ctr?type=NONCERT
還是可以用本來寫告訴狀或補充狀的方式來書寫不服的理由?
2. 有看到再議狀要在收到不起訴書後的十日內提出聲請,
如果朋友在上週一收到不起訴書,
並在這週三當天以限時掛號的方式送件(看郵戳),
是否符合十日內的規定?
3. 再議狀的裝訂處需要蓋上具狀人的章嗎?
如果具狀人因傷不便於文末簽名,是否能以蓋章作為代替?
4. 再議狀是否需連同之前的告訴狀和補充狀一起送件?
5. 具狀人因傷不便撰狀,而由家人無償代為撰狀,
有什麼應注意的行政流程事項?(如:需向地檢署或國稅局繳納什麼費用)
不好意思,在此問了比較多問題,很感謝各位撥冗閱讀與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