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PO
母親十幾年前當互助會的會首,被一個會腳倒會,總金額為二百多萬。
當時該會腳只願意每個月還我母親5000元,至今還剩大約一百萬的欠款。
但照這種還款速度,可能還要20幾年才能還完,而且還不跟他算利息的部份。
該會腳是一對夫妻,老公好手好腳不工作,實在是看不下去。
前幾年有叫他們來簽下一張本票,但最近本票過期了要叫他們回來重簽,並要他們每個月攤
還至少2萬元。
但怕他們又耍賴,想說是否可以叫他們簽現金保管條,如不按時還款就提出侵占告訴,讓他
們害怕刑事責任,不然就算簽了本票,對方如果已經沒財產又不願意努力工作,那我們也求
償無門。
有查到現金保管條是不適合在借貸的情境下使用,但是好奇像這種情況(會腳侵占了所有會
錢)會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