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但一年內
再犯者,併罰之。
二、違規事實
前次處分紀錄
文章代碼(AID): #1XTh4Cg- (LAW) [公告] darkMood警告一次
本次違規紀錄
文章代碼(AID): #1XreIDEq (LAW) [問題] 老闆發現懷孕後資遣,該如何自救?
噓 darkMood: 台灣只有假民主+不存在的法治,和民國幾年沒關係,笑死01/07 01:26
→ darkMood: 只要違規的人夠多,就沒人敢動,違建/農地工廠......01/07 01:27
三、判決理由
本板作為學術性質討論板,個人情緒請另尋適當板面如Hate、Hatepolitic
等抒發。
上次的判決理由第一段完整照搬放到這次也毫無違和,顯然警告對閣下無
效。依板規規定,前次處分改處禁止發言三天,本次違規為再犯,處禁止發
言七天,合併執行禁止發言十天。
自本公告發出日起一年內如有再犯,將累加至三十日,請注意自身言行與
所在板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