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於法院審理中
訴訟前有申請調解,調解階段法院就整理爭點
並請被告提答辯.
當時,調解聲請人即原告始終都未取得被告答辯狀 或是陳報狀的繕本
致電詢問書記官表示:庭長認為有需要提供,才會寄繕本給聲請人即原告
調解失敗,正式提告後
被告又沒寄陳報狀繕本給原告,因離開庭日很接近
原告致電書記官請法院代寄,書記官原本答應
後來又說卷宗在法官那裡,無法影印.所以無法寄出
原告致電書記官當天,書記官答應代寄繕本時,卷宗已在法官那裡
詢問書記官卷宗內容,書記官說等一下我看一下喔
然後依卷宗內容回覆原告,應該是有掃描檔在書記官電腦
不解書記官為何不可列印掃描檔或是跟法官拿卷影印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附屬文件,提出於法院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
因開庭地點在南部,目前在中部上班無法一直跑法院閱卷
請問遇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