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其中寫到
「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第16
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
契約之內容。」
第56-1條規定如果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事項,會請他限期改正。
想問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如果有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
記載事項的條款,適用哪種方式呢?
1. 消費者可以針對違規的條款直接認定無效,無效的條款視為未記載,並依照主管機關
公告的條款履行契約。
2. 待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再履行改正後的契約。
3. 其他請各位大大幫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