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8-22 08:38:00舉例啊,名嘴沒有足夠證據,卻濫用言論自由來進行指控然後官員反告對方妨礙名譽,被告卻說我沒有證據證明你歪哥,但我"自認為"證據就在封存公文內笑死了,難道整個簽約是那些官員從頭到尾去做的嗎???經手公文跟政府的相關基層官員一大票,大家現在基於法律對於職務上掌握的機密必須保密,傳這些相關人員去作證到法庭上,讓法官依法具結,解除他們的保密義務,不就得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8-23 09:54:00那不叫封存,叫 "保存年限"今天在吵的是 "密等" ,不是 "保存年限" ok ?公文密等還會加上"解密條件"密等有四種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解密條件,照克拉克的說法,就是 [三十年後解除密等]保密期限 30年.......理由問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