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突然收到一張紅單(闖紅燈)
完全沒附上照片等等佐證
但本人完全沒印象
調閱車上行車記錄器已經被洗掉(約一個月)
當下就撥打紅單上的電話,接電話的員警跟我說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附上照片佐證,如果
我有疑慮就去申訴
申訴過後收到一張來函
說是「經再次審視舉發採證錄影連續畫面,確定違規事證明確」
過了一陣子又收到另一張來函
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此類案件系委由當場執行取締勤務之交通勤務
警察,本其認識即判斷而舉發」
我的疑惑點
1、來函兩次一次說有採證錄影,一次說不需要採證錄影,那到底是有沒有?
2、過了快一個月收到罰單,然後跟我說用眼睛判斷違規,叫我繳錢,我只能乖乖繳錢?
感謝各位大大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