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C洽在吵就去查了一下
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第2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中略)...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
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本條以及刑法235條,
應該是目前抓兒童色情的依據?
可是上述物品除照、影片外
製造時並不必須有真的小孩作為"範本"
亦即不一定有對兒童的實際侵犯
直接都視為"性剝削"是否過於武斷?
如果從風險的角度來考量
也很難證明以此作為題材的虛構作品
與增加他人犯罪意願有何實際關聯
(否則為何法律可以容忍以竊盜、鬥毆、
甚至殺人為題材的作品?)
再者,若今天某甲製造兒童色情圖片
在法庭上卻辯稱"那是'發育不良的
成年女性',並非兒童",實務如何處理?
之前有跑去問過教刑分的教授
他說看起來跟刑法235的"猥褻物"
一樣是一種"家長式"的立法
可是那時沒有機會再深入請教這問題
所以來請教板上
一點初級白癡問題,還請不吝指教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11-24 20:10:00抽象危險的概念 目的為了保護兒童抽象危險不以實際風險為必要 這是政策問題應為不以實際危險發生為必要
成人可以逃但是稚子逃到哪? 哪邊成為行為人的機會高?性剝削是誰被剝皮後滿足誰的慾望?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11-25 00:43:00當時立法者認為這會累犯並且模仿擴散 殺害虐待等不會立法者是依照當時民意立法 而不是學者見解兒童保護的選票吸引力>>保護成人
成人被謀殺至少成人被害前還有較多的求救或反抗空間.幼童性剝削過程或許有些感覺上不是很殘忍但是這些傷害是跟著被害人從幼到老甚至直死亡,甚至這些被害幼童某種程度上會扭曲成為下一輪的性剝削加害人呢.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11-26 23:54:00政策目的就是要保護特別兒童 你也可以遊說立法者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2-11-26 23:55:00成人和兒童之間有所謂青少年。青少年和兒童也會霸凌人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11-26 23:55:00把你覺得該修訂的法條修一修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2-11-26 23:56:00這些未成年人對幼童或其他未成年人性剝削的話,有否加重懲罰? 如何判斷其中是否有可教化者? 還是凡未成年均可教化?另外雖非多數卻非沒有,有權勢的未成年人性剝削成年人呢比方權貴者的子女界親友的勢力剝削成年人呢? 這種也得無條件適用凡未成年人盡皆減免刑事責任之概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