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易刑之適用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2-12-11 10:45:51
刑41 規定了有期徒刑得以易刑如罰金或服社會勞動折算刑期。
這種無庸判決時宣判,犯人即可自主聲請嗎,還是必要宣判時
明文記載於判決書方可?
又既然本條規定用字為「得」,表示聲請不必然獲准。那麼
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憑啥標準判定? 可有明文?
易科罰金一定得對所有刑期易科嗎? 可以聲請部分易科嗎?
另外,聲請有時效限制嗎? 比方說最初自認坐牢沒甚麼,自
己可以挺過去,但坐牢一段時間後覺得難以忍受,才想要用易
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代替坐牢,還可以聲請嗎?
還有,本條第一項規定易科罰金的標準有一千到三千新臺幣
這三種折算方式,實行應根據的折算標準,應根據何辦法決定
?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2-12-11 11:06:00
法院會在刑事判決主文會記載“得易科罰金”。被告若犯數個案件,收到五份甚至十幾份判決,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這時候法院定應執行刑通常會“打折優惠”,被告實際執行刑可以少一點。易科罰金通常是1千元,也是刑庭法官會在判決主文直接載明“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將來執行科檢察官要依據判決主文或定應執行刑的裁定去執行,不能逾越判決主文的範圍 ; 但執行檢察官可決定要不要讓經濟狀況有困難的被告“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那是執行檢察官的權限,法院不得干預。有興趣可以看[刑法5條],20幾罪一起定應執行刑很容易出錯。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2-12-11 12:28:00
ㄧ、法院判決主文通常是有期徒刑幾月,「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幾元折算一日。二、檢察官執行可以不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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