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有以下條款
*甲方應無償提供乙方xxx地址5F使用至乙方名下擁有房產為止,
否則甲方需賠償乙方200萬。
目前情況:
*乙方離婚後已搬離此地址(至今已四年),但雜物依然堆放在此處。
問題:甲方是否有任何手段可處分此地址房屋?
1. 離婚協議上載明的地址其實是頂樓加蓋,實際上地政與戶政資料並無此戶房屋,
假設後續有民事訴訟,此點是否可作為訴訟上之攻防?
2. 甲方可否出售xxx地址4F,連同這個頂加一起?(地政資料頂加為4F的附屬建物)
3. 直系親屬聯繫搬家公司將雜物丟棄(在甲方不在台灣的期間)
4. 不動乙方雜物,但讓第三人入住(當然第三人也接受,如外籍看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