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親人在10月初時在台東發生車禍,肇事責任是對方 7 成,我們 3 成
對方是住台東,我們住在桃園,因為親人受傷也有骨折開刀,要去台東開協調會太遠
坐車會不舒服,所以想說在中間 (在台南開協調會),對方答應
然後我就去申請台南的調解委員會申請,然後被退件
退件的理由他就貼了兩條條文
鄉鎮市調解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1 條規定:「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 人
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
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
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我現在有三個問題想提問:
1. 如果依條文來看,"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
所以看起來只能在台東聲請調解了對嗎?
2. 如果想要在台南聲請調解是否可行? (管轄移轉),那該如何做呢?
3. 這個聲請只有我們直接到台南的案件聲請的網頁聲請,如果他說要兩造同意,
只有一方去聲請,委員會怎麼知道另外一造同意了沒??
感謝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