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釋字791號出現後,
總之刑法通姦罪沒了
說性自主與個人人格密不可分
要保障性自主之類的
覺得沒有反社會性跟侵害公益不該上刑法
為啥會覺得沒有反社會性阿?
是覺得婚姻制度已經沒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了嗎?
然後說通姦的追訴審判都嚴重侵害隱私
可是通姦或者民法的妨礙婚姻本來要蒐證大多都要侵害隱私阿
更不要說有可能會反被告妨礙秘密。
現在法界對於婚姻到底要保障什麼啊?
引述一部分
查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
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
法所保障(系爭解釋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
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
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
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
所以這是在說婚姻的社會功能逐漸不重要,
處於婚姻中的人的性自主權應該更被重視,比婚姻重要的意思嗎@@?
還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
可是隻字未提是否符合台灣現代社會狀況是否與廢除的其餘民主國家相似@@?
照這個說法是不是以後民法也不用判賠了?
雖然之前出現了
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
結果後來被高院發回更審
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
但依照
釋字791號
的說法其實也可以說性自主權比較重要吧?
但看起來判決上還是會判賠少少的
連場婚禮都辦不了的賠償
民事判決並沒有因為釋憲廢除通姦罪而有所改變阿
然後尊重婚姻中人的性自主權的話
是不是以後生小孩的婚生推定也不適合繼續適用了?
以後生小孩只有母親,等確認父親是誰在填上去這樣?
這樣看起來維護婚姻中人的性自主權明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吧?
大法官竟然只有一位提不同意見書......
話說
婚姻如果是作為一種契約看待的話
為何民事判決要判第三者負責賠償呢?
明明違背契約的是婚姻中的人啊
這樣是不是懲罰配偶就好?
變成只要自己配偶不告就沒問題
可以解決很多釣魚問題
之前有其他論述討論這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