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家父目前退休後將自己房屋出租給他人營業是用,合約訂每月一號收取當月租金,並且已
收兩個月押金,合約明定「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兩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
限催告,仍不為支付,出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但是現在承租人本月至今尚未繳交房
租,請問是否遲付兩個月計算要含押金?也就是說我要等遲付四個月才能開始催告?還是
不需要計算押金月數,只要遲付12月及明年1月1日皆未給付,我就可以開始寄發存證信函
?另外因為家父第一次出租,因此不懂合約要公證,請問事後是否可以單獨將合約提出公
證需求?還是一定要雙方同意始可公證?以上兩個問題再麻煩各位前輩指教,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