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生科盃章程

作者: Acadia (阿轉兒)   2013-10-14 22:59:01
國立大專院校生命科學學系暨相關科系聯合比賽組織章程
第一章、基本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全國大專生命科學暨相關科系聯合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運動風氣,促進身心健康及學術交流,敦睦會員感情,發揮
互助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各應屆主辦生科盃之學校科系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會員
第一條 會員分基本會員與參賽會員
第二條 基本會員之定義:基本會員為史自第一屆至第三屆的所有參賽學校。
包括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私立大同大學生物工程學系、國立中央大學
生命科學系、國立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國立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私立慈濟大學生命科學系、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學系、
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共八個校系。
第三條 參賽會員之定義:基本會員八個校系之外的參賽學校均為參賽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參與會務以及本會活動之義務。若有其他生命
科學學系或相關科系想加入此時,得由基本會員會議之過半數同意使得加入。
第五條 本會會員如未善盡義務,本會得限制其權益。
第六條 基本會員得以校系為單位書面聲明退出本會。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本會會員對於本會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權力。
第二條 各單位不得無故拒絕參加本會之活動。連續兩年未參加本會任何活動之
單位即視同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三條 應屆主辦單位視活動需要收取活動費用,但收取之活動費用應由領隊會議同意
始可使之收取。
第四條 基本會員得參與章程修改之會議。
第四章、領隊會議
第一條 本會以領隊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並以應屆主辦之學校科系為最高執行
單位。
第二條 本會得應屆主辦單位成立籌備會,全責辦理該屆聯合組織各項活動事宜。
第三條 當屆參賽學校除了主辦生科盃及修改章程之權力外,均享有與基本會員相同
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參賽學校於一領繳交新臺幣三千元整以做為參賽保證金,於二領時繳交隨隊
保證金每隊新臺幣一千元整,報名費與保證金不得相抵扣。若未繳交以上
保證金,視同放棄參賽者資格;若隊伍中途退出則隨隊保證金做為
當屆籌備生科盃之費用;若該校所有隊伍均退出則可全額扣除校保證金
做為當屆籌備生科盃之費用。
第五條 本會會員得以各校系為單位,推派代表參加領隊會議,每單位至少推派
一位代表,決議事項時得出各校系為單位投票之。
第六條 各應屆主辦單位可視實際情形需要召開領隊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前兩週
以書面或公開通知各校系學會。
第七條 參與領隊會議之各校系不得缺席。
第八條 各單位代表必要時有權發起連署召開會議,連署達所有校系之三分之一時
得要求主辦單位於兩週內召開會議,主辦單位不得拒絕召開會議之要求,
否則將永久取消其會員之資格。
第九條 會議之決議案需於會議之後兩週內,由主辦單位整理寄發各會員書面審核後
再行公佈。
第十條 於第三屆主辦單位經由公開抽籤並在與會人員的同意下,決定籌辦單位
的順序為:1st 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2nd 私立中山醫學大學生物
醫學科學學系;3rd 私立慈濟大學生命科學系;4th 國立中央大學生命科學系
;5th 國立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6th 私立大同大學生物工程學系暨
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7th 國立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此後依此順序循環。
第十一條 本會各校系如要退出此聯合組織,必須在該屆主辦單位舉行第一次領隊
會議前,告知本會其他各校系負責人。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於賽程分組,需參考上屆比賽各校名次來安排種子序,
將種子校分開,並於籌備會時公開抽籤,進行分組。
第十三條 各比賽項目之研究所人數限制為場上人數之1/3,研究所概括意指各校生科系
之研究所(不含雙主修)、教職人員。
第五章、章程修訂
第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交基本會員之領隊會議,經出席校系之三分之一以上
連署,會議之二分之一以上校系同意使得修訂之,修訂之章程於公佈之日起生效

【附註】:
1.由中央大學生命科學系提議,七校連署七校通過進行章程修改會議。
2.本章程由第四屆主辦單位中央大學生命科學系所草擬,於2004/5/15加開章程修改會議
進行討論並且議決通過。
3.本章程於2005/3/5第五屆全國大專生科盃檢討會,增訂第四章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規定。
4. 2005/9/10第六屆全國大專生科盃第一次領隊會議,通過「中山醫學大學生命科學系」
更名為「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學系」之提案。
5. 本章程於2010/3/13第十屆全國大專生科盃檢討會,修改第四章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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