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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nnyy (徵心靈>30歲T)
標題: 人身攻擊與誹謗之法義(bunnyy)
時間: Sat Apr 5 03:38:09 2014
作者: bunnyy (姬將軍神皇)
好像這次潛水艇活動是我引起的,但在法律上我是客體,攻擊我的人才是主體,
我沒有拍照報警已經很友善了,以下是解釋文,因為版主一直不貼我的原解釋文,所以我
一併解釋關於我判斷對我人身攻擊的原則,是依法有據,依民刑法及大法官解釋。
廣義的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對方
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若進一步以此
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狹義的人身攻擊必
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攻擊的人對受
攻擊的人做出攻擊行為,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無法證明完成此行為並產生實
質損害,是無法討論人身攻擊的。狹義的人身攻擊經常以謾罵的形式表現。
*哲學上,在探討認知的課題之前,我們必須先討論主體(subject)與客體(object)的觀
點,這兩個觀點對於西方認知過程的發展有重要的影響,這兩種立場衍生出唯心(ideal)
、唯物(material)、主觀(subject)、客觀(object)的態度,在面不同的認知論時,藉由
這些觀點和態度,可以清晰的釐清其差異。整個西方早期的哲學思想建立在客體的架構上
,所謂的客體是指主體外的觀察物體,而主體便是觀察者本身,必須藉由對客體的認知才
能瞭解真實,他們認為客體是事實在自然中的呈現,意味著客體代表真實,因此要瞭解真
實需從客體出發,但也因此而忽略了主體思維影響認知的事實,雖然早期哲學家已意識到
這點,而導入主體因素,但整體而言,主體所扮演的角色僅止於對客體唯心的認知,而非
客體客觀的認知,由於早期的出發點是以純粹的客體出發,因此產生了許多觀察認知的方
法,
→主體:攻擊者,客體:被攻擊者,攻擊行為:網路人身攻擊,實質損害:客體的不良感
受
網路留言最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就是分別是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恐嚇等等刑事罪名,不
管在部落格、網站、討論區、論壇,都可能會看到這類留言,不外乎是人身攻擊、捏造謠
言、網路恐嚇等等,被害者認為留言者的留言具有上述的例子時,就可以依法提出自訴或
報警由警調機關偵查。如果留言是匿名也別擔心,因為網路服務提供商會記錄IP,只要你
不要太晚報案(不知道網路服務提供商會保留多久),偵查單位就可以依法要求網路服務提
供商提供相關證據,自己本身也可以先拍照存證,避免記錄被刪除,最後徵詢律師的意見
,來進行法律追究。
網路留言依照內容的不同,也依循不同的刑法罪名來追究留言者的責任,而刑責也是完全
不同的。除了刑事上的追訴,還可以進行民事求償,依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來求償。
→公主病、龍騎士(已經普遍化之名詞)、性奴(與貞操有關)、認為照片非正(你無權
批評別人的照片以及以反論說如果今天是正妹則發言就不會酸,此逆邏輯為指本人因為不
正而得到發言很酸的結果,包括前伴隱私,以及認為前伴分手是好事傷及名譽,認為我身
體不好提不動東西是不法評論我的身體及健康。類似留言已不法侵害人格法益。
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公開
2.被害者認為感到被侮辱
→在PTT拉板公開,被害者亦感受被誣陷及輕蔑
構成妨害名譽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造謠者有意圖散布於眾
2.你認為已經毀損自己的名譽了
3.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不實捏造的,或是真實的但涉及到私德。
→認為前伴怎樣很衰,造謠,毀損本人名譽,雖有不實但前伴、性奴涉及私德。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
→你無法證明我的美醜是為真實或不真實,因為沒有公開衡量的標準。且涉於私德,雖與
公眾利益無關(說不定我就失去交友機會)已構成刑310要件。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是對我自己的私德自衛自辯並保護我交友合法利益,版主要水桶就水桶吧,態度並不
能表示此人就有觸犯水桶的規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注意:刑310條與言論自由沒有相觸,所以犯法就是犯法。你也無法證實我是否要找
床伴或是我的美醜,沒有真實性,所以是誹謗罪。甚至於觸犯民法的名譽權侵害,這個板
的網路社會對我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為侵權。甚至於只要第三人知道足以當之。
相關案例: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2974 號
裁判日期: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某氏當眾辱罵某甲,不得謂非公然侮辱人之現行犯,無論何人皆有逮捕之權。
則上訴人徇某甲之請,當場將其逮捕,本為法令所許,除於逮捕後不即送官究辦,另有單
純私禁之故意外,要不成立妨害自由罪。
裁判字號: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
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
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
其事,亦足當之。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
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
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
,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
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
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條第1項是普通公然誹謗罪,第2項加重誹謗罪。
成立要件
1.客觀要件
(1)誹謗行為:行為係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項加以傳述指摘,如:醫院因醫療
過失造成病患死亡,家屬在醫院張貼「醫德淪喪」、「草菅人命」標語。其傳述指摘之方
式係以文字或圖畫為之者,加重其處罰。
→性奴、床伴、前伴隱私、胸部大小等均屬之
(2)行為主體:具行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意指只要沒有精神障礙之人均屬之。
→你有精神障礙還需醫院診斷書確定等級來評判,不要忘了我是醫科大學的,我不會連診
斷書都看不懂,何況你也未必拿的出來。這是有診斷基準的。
(3)行為客體: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誹謗他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誹謗的不是人就
不可能處罰。另外,被害人必須是主體以外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他人而言。前者是說大眾
清楚知道被害人的真實身分,後者,例如「某名字兩個字的前執政高層」,大眾可得推知
是誰。如果誹謗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人在法律上
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
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
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經明定誹謗,而且誹謗的是人,也在原文下留言明顯為大眾清楚知道之身份。
2. 主觀要件:
(1)故意:行為人於行為時,就其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使他人人格造受負面社會評
價之情形具備故意。行為人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
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
→具備故意之要件。
「故意」的定義見刑法第13條
1.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
意論。
(2)散佈於眾之意圖:指行為之目的在於使大眾周知,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
不影響本罪之成立。但若僅將內容告知特定一二人或向治安司法機關告發並不與之。
3. 不罰要件:
(1)證明其為真實:強調的是行為人主觀上相信他不是在信口開河,釋字第五○九號認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只要有足夠證據資料足以讓行為
人相信有該事實者,縱最後證明並無此事實存在,亦不受刑法之處罰。反過來說,「不能
證明為真實」就得處罰了。
→所以不能證明為真實請接受檢舉進水桶。
往昔有太多醫生通醫不通法所以才會被誤罰(有些是真的惡質醫療但有些是家屬故意控告
想要求償,就像幫忙送車禍的人到醫院卻被家屬指為肇事者求償一樣),現在越來越多醫
界人學醫也學法,並我的文學程度並不差,至少我還有領過文學獎,文字邏輯不會偏離正
常,請諸位好自為之。並沒有貼出來就要接受別人批評這種事,這是指對事情的討論,而
不是一篇自介文,以及延伸之後討論到的不雅文字。並且指名原原PO,已經是清楚的客體
並不是眾所周知可能是誰的人,我所說爛T對號入座,我也不知道誰是T,也沒有說誰是爛
T,這板那麼多人我會知道每個人的身份嗎?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在此限!
雖然我並沒有觸法,但是我覺得水桶五個月也無所謂,因為你們就是想看這結果,但是用
個人的邏輯和認知去評斷自己該不該水桶先問一下六法全書吧!或是全國法規資料庫也很
好用。
我能給對方什麼?我能炒菜煮飯洗衣,因為疾病不能接觸清潔劑所以我不洗碗和內衣,會
幫伴買衣服,總之我給的是全部,但是我也是要有條件的,不是什麼人來我都給出去,條
件臚列於原文及本述,能夠做到對等或四分之三的人我也很歡迎,我能寫中英日的詩,但
我也歡迎你寫法文詩或俄文詩解釋給我聽,我會吹長笛但我不介意你會拉小提琴或彈鋼琴
給我聽,能夠合奏更好,我對礦石、珠寶設計、統計、流行病學、法學、工業安全、醫學
、文學、哲學、邏輯學、佛經、繪畫、養鳥、唱五種語言歌曲、寫詞、拼圖等等也有興趣
和研究與部份作品,喜歡收集東西,在籃球隊是PG/SF,也歡迎你有重疊的嗜好甚至
於有作品更好,但必須要到某程度,程度關乎談吐內容,只付出對我沒有太大作用,除非
你也要付出到我認同的極限,我在乎精神世界和實際能力所以要求學歷和工作,這反映了
你有沒有相對應的知能水平,僅此而已,一輩子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所以對方要有相對的
條件,就只是這樣而已。我不能告知前面的每個伴侶是因為哪一個理由被我甩掉,因為這
牽涉到私德,如我前面所說,我只能說我的確有過幾任伴侶並且有主客觀原因的分手,但
確實是所有能力範圍裡面有所不足所致,要問理由和詳細恕不回答,附帶說明我有先天性
疾病,要依賴類固醇和其他藥,但我也在工作和創作,我不走遠路,因為腳底天生較平,
給我車騎或有人載即可,我也並沒有什麼事都要賴給對方,請把公主病三個字收回去!尊
重別人的身體!
有意見麻煩請站內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