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發現被FOOD版版主水桶
因為我的一篇6月25日的廣宣文(店家提供試吃)被判定為違反版規,
不過我在發文前已確認過 台北車站信陽店 事前並無廣宣文
早上看了版規,對於版規上寫的同一餐廳業者這一點有點看法,
對於連鎖品牌的其他分店這一點是否應該特別註明?
已經先看過版規,認知就是非同一餐廳地址,
已善盡事前的自我審查才發文
有看到版主對之前其他帳號的處分認定,
版主認定只要是分店都算是同一業者餐廳,
但是這一點是否可以在版規裡更強調?
只要是同一品牌的所有分店都視為同一家餐廳業者,
這一點應該要清楚明確,
以防後續還有人認知解釋版規與管理者不同
第一次幫店家寫試吃分享就被桶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