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於Soul 板 / thismy 板主之處置疑慮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3-11-04 23:25:10
: 1.申訴者未針對版主處理如何不當提出說明,無法受理
: 組務版針對版主判決違反站規版規來處理,不受理意識形態之申訴
[申訴當事人]
todaybear及thismy,並由本人nknuukyo代理todaybear完成申訴
[申訴標的]
一、
依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提出修改靈板公告之建議。
並按同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對於使用者之建議,小組長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修正其管理。
二、
就《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二、權限篇之第十六條『文章禁止回覆權』;
對該板板主管理方式提出異議。
另,就《Ptt申訴制度變更》一文中,
小組長申訴層級,
非『看板文章管理權』、『制定板規權』、『看板隱板權』。
雖有得不受理之裁量權,
但於此案,管見以為已達『特殊事由』之標準,
故擬開放此案重議。
[申訴聲明(請求範疇)]
一,依申訴標的一請求修改公告內容
二,依申訴標的二,因特殊事由,故於兩造真相明朗前,
  自不當以文章禁止回覆權阻塞案情釐清。
[案情陳述,特殊事由附於最後]
本案原由當事人todaybear與ccclum相約至台北市武昌街城隍廟前作驗證能力一事,
#1IOcz74r (soul),然當事人todaybear與ccclum兩造對於城隍廟之爻杯結果產生紛爭。
此時另方當事人thismy認定:
todaybear是拿『爻杯』作為『證據』,並藉以控訴ccclum『自誤誤人』,
於是下了許多反駁之論(#1ISETc1W (soul);#1ISEWMgC (soul))
在這認定之誤會下,亦有下列的引論:
→ thismy:你千方百針想要ccc受到懲罰,別忘了事情是你先開始的~~~ 10/30 19:59
→ thismy:你覺得對方內文不真實就是說謊,要我再處罰他 10/30 20:00
→ thismy:那如果我認為你的擲筊測驗不實,我是否也能以說謊來水桶? 10/30 20:00
→ thismy:你的挑釁文 ccc說不想檢舉你,結果你來信要我再重罰他 10/30 20:01
→ thismy:從行為結果論,是誰在想辦法搞誰? 10/30 20:02
→ thismy:不想幫你處罰你敵視的人,所以也跟著被你xxxx 10/30 20:03
→ thismy:還"保護說謊者"勒,怎不說我在保護你 沒水桶你? 10/30 20:03
→ thismy:從行為來看,若要交朋友,跟誰交朋友比較有安全一些? 10/30 20:04
→ thismy:沒站你一邊,就直接被你不爽而歸類為另一方.... 10/30 20:05
→ thismy:你與ccc恩怨關我什麼事...你是不是太看得起你自己了 10/30 20:06
然由當事人todaybear所私信之兩封內容,並無法推知其有極欲重罰3C之意圖,
#1ISGMxcH (soul)
卻因當事人thismy一人之誤會,透過該言詞使當事人todaybear受到大眾的誤解。
按當事人todaybear之供詞:
之後兩造多次私信,thismy已接受todaybear所謂之爻杯驗證是指ccclum過去之文章,
非thismy所誤會之:以爻杯作為論斷『自誤誤人』之根據。
故於本案中,『不要再自誤誤人』一句。
thismy原認定:
todaybear拿了爻杯的結果胡亂解釋,以此為根據控訴ccclum自誤誤人。
故以為其為人身攻擊文。
而todaybear之認知卻是:
認為ccclum自誤誤人是既定現象,而爻杯僅為驗證ccclum前文之依據,
非以其作為自誤誤人之證據。
故以為其僅為勸誡文。
(細節詳見:#1ITmsPkk (L_HappyLivin))
此處todaybear所為之既定現象認定,的確是意識形態問題,對錯暫且不論;
但當事人thismy所生之誤會卻是語意理解問題,已不可同而括之;
蓋語意有一定共通之客觀規律,
如本板僅以意識形態為由,謂其無法討論解決,
則所有語言構成之解釋皆可謂其是意識形態,皆無法於本板解決。
特殊事由:
在兩造誤解發生後,當事人todaybear曾發文一篇作為解釋,
卻被thismy刪文,隨即公告不得再討論。
按當事人todaybear之供詞:
thismy私信已接受todaybear所謂之爻杯驗證是指ccclum過去之文章,
非thismy所誤會之:以爻杯作為論斷『自誤誤人』之根據。
並承諾會作出修正。
然而公告所作出的修正,並未澄清此一誤解,僅就貼於大眾之『道理講不通』等不當
貼標籤一事作修正而已。
而私信或公開亦多次表示:
『我不水桶你,已經是對你很好了。』(水桶也容易鬧大,全體禁言反而沒事)
而私信之承諾代為修改,
兩造說法似有不同,
難脫其畏事之疑慮。
此處依《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提出部分之證據資料,並以此作為特殊事由之基礎
http://ppt.cc/i2kK
http://ppt.cc/rxC5
並參酌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立法意旨,
為保護當事人todaybear之清譽不受不當扭曲及可堪公論之權利,
擬將此案『脫離文章禁止回覆狀態』。
以協助當事人身份法益之保全,並修正為更適切更無誤導性質之公告內容。
作者: thismy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   2012-01-04 23:31:00
小組長若受理,我就回覆。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2-01-05 00:23:00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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