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部份人員未注意置底條文修訂,現以公告方式發布。
1.103.3.7日第一次修訂。
新增處份應公告條款,因某版主處份不以公告為之,現統一律定本小組內
對使用者之處份均應公告,不然均無效。
新增條文
十、為明申訴責任,本小組內版主對使用者之處份(水桶、警告、刪文、劣退等)均
應公告,然公告方式不以發文為限,蓋如劣退註記,置底推文等方式均可。
以利使用者申訴時可供查詢。(如版規原無公告習慣,請自本作法修訂後開始實施)
2.103.4.11日第二次修訂。
新增防止版主以拖待變條款:依 BoardCourt 看板 #1J7e0HgS判決。
因某些版主意圖透過信件協商、進一步向群組長申訴,
(但該群組中,寄信給小組長為進一步向群組長申訴之法定程序)
並期待群組長若能變更判決,則不必依照小組長裁定執行。
以上冗長的程序,說穿了就是四個字,板主有意「以拖待變」。
申訴案一經小組長裁定,板主即無權維持原裁定,
若板主不服小組長裁定、有意向群組長申訴,
亦應先執行小組長裁定、而非等待群組長裁定後再看情況執行。
易言之,小組長對板主之警告處分合理且適當。
新增條文
十一、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警告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