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MRT板水桶判決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14-05-05 18:21:09
※ Note:此申訴分類僅限被處分認定人懲處(水桶、警告等)適用。
其他事項請使用 [檢舉]
一、申訴人:cassine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板主)/看板名稱:Howard61313/MRT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 #1JPFwyGW (MRT)
四、不服之理由:
1.Howard61313 板主聽信檢舉人片片之詞,以拙劣邏輯推論、擅自擴張扭曲
該板板規第三條第六款解釋,而為依同條第十款水桶處分。此一水桶處分
自始處分要件不符,乃一違規裁判
2.Howard61313 對於無視本人去信要求說明裁判理由,拒不回應。補充說明
三位板主中僅 coon182給予本人回應,惟該板主於回信中自承並未參與處
分討論,本人暫不將 coon182板主列為被申訴對象
3. MRT板板規第三條第六款嚴重侵害以下法律條文,自始無效:
A.中華民國憲法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
B.憲法第22條「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應受憲法保障」
C.憲法第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D.中華民國刑法 311條所定義之「合理評論」
4. MRT板板規第三條第十款規定初犯直接水桶並計點,違背憲法23條定義之
比例原則
5.本人請求Howard61313 撤回對本人之水桶處分,並請小組長責令該板修正
板規第三條第六款與第十款以符合上開法規,否則逾期失效
五、所附證據:相關證據(含板主判決公告、水球或信件溝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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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信件如轉錄附件,水桶公告由於本人目前水桶處分中,無法轉錄,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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