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HSRshare 板主 cka 瀆職行為

作者: cka   2014-07-20 23:17:32
1.我在你回覆的3分鐘之內就把你銀行帳號移除 因此你的帳號在板上才出現幾分鐘
2.此帳號是你自己提供 不是我透過不法手段收集
卻反而是你沒退票而是賣掉卻欺騙板主你已經退票的證據
因此我需要在公告裡面提出證據來判決
3.我在事後也做了相關隱藏 因為是後來才補充,因此在原始文章沒有該帳號
我編輯文章補充的幾分鐘內又移除相關資訊
因此在ptt更新的時候 也沒有含入該帳號,你無法舉證那帳號有外流或是因為我外流
你唯一的證據就是你寄信給我叫我移除,而文章編輯紀錄正好證明了我馬上移除你帳號
4.我在當時就試過你的帳號用Google也是搜尋不到的
5.你提的證據就是你要我把你帳號隱藏 我也馬上隱藏了
不然難道我不該隱藏? 或是難道有更好的做法?
6.根據個資法,要當事人提出異議後置之不理,或是造成實際損失才有違反個資法
這兩個都不成立 因為我沒有置之不理,你也沒有實際損失
7.所謂的人頭帳號,是對方要可以把錢領出來才是人頭帳號
任何人知道你的帳號又不能領錢,不可能變成人頭帳號的,
也沒你密碼 沒你印章 沒你姓名,只有帳號是不能做任何事的
你可以稍微用大腦想一下嗎?
因此 你的指控是毫無根據且不成立的
※ 引述《genius01 (我是膽小鬼>.<)》之銘言:
: ※ Note:此檢舉分類僅限對看板事務(板規、管理方式、板主未上站等)有疑問適用。
: 申訴水桶不服等事項請使用 [申訴]
: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 一、檢舉人:genius01
: 二、被檢舉看板/板主:THSRshare/cka
: 三、檢舉事由:未經本人同意,逕自公布本人銀行帳號於大眾網路上,
: 讓本人銀行帳號陷於被有心人士利用為人頭帳戶的風險中,
: 觸犯本國法律<個資法>
: 四、所附證據:相關證據(水球或信件溝通紀錄) 請使用轉錄功能、請勿編輯。
: 將轉錄本人(genius01)要求cka刪除銀行帳號來往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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