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HSRshare 板主 cka 瀆職行為

作者: genius01 (我是膽小鬼>.<)   2014-07-21 23:14:37
cka你好,
很高興你對個資法這麼有學習精神
1.你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資料是極不尊重他人的行為
且散撥之實明確,我上網銀的登錄做查詢的次數著實增加
2.銀行帳號,若為銀行的相關從事人員
是可以間接查詢到我本人的個人資料
建議你研究法條時,請勿只著重在片面文字上
應該設身處地假設自己為當事者時,
是否有隱藏在文字後面更進一步的想法
※ 引述《cka ()》之銘言:
: 根據板務板的回答
: http://www.ptt.cc/bbs/LawsuitSug/M.1400418085.A.6B1.html
: 如果你請求刪除後我置之不理 才會有相關的問題
: 但我第一時間就刪除了,所以你的指控不成立
: 且根據 同一個板上關於個資法的回答
: http://ppt.cc/8ce6
: 一、如何判定是否為個人資料?
: 新修正個資法針對個人資料之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
: 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
: 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何謂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依據法務部所提出之立法說明,由於社會
: 態樣複雜,有些資料雖然沒有直接指名道姓,但是一經揭露後,仍可能識別
: 出某一特定人,則仍屬於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針對間接
: 方式識別之定義為僅以該資料不能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
: 始能識別該特定個人者。
: 所謂「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之資料是用來補強「得以直接方式識
: 別」的不足。而當要判斷該個人資料是不是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得以間接
: 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必須判斷這個資料是不是可藉由資料持有者所保有
: 之其他資料互相對照、組合、連結然後指涉到某個特定的人。例如,線上遊
: 戲的情形,玩家通常會註冊ID並使用暱稱在虛擬世界裡活動,而僅以 ID
: 與暱稱通常無法識別出特定之人,但是,透過對照、組合、連結(如遊戲公
: 司的資料庫內有 ID或暱稱使用者之真實姓名),可以特定出個人時,此時,
: ID就會是個資法所稱的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 只有銀行帳號也無法跟妳本人產生連結
: 因此你的指控也不成立
: ※ 引述《genius01 (我是膽小鬼>.<)》之銘言:
: : cka你好:
: : 1. 你的行為已構成"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 : 公布我的銀行帳號,若有心不法人士詐取他人財物,且讓被害人
: : 將財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匯進我的戶頭的話
: : 這樣我將陷於被警方懷疑與不法人士有勾結串通的嫌疑
: : 若被害人因為被詐騙向我提出告訴,那我每天撥出時間上警局上法院,
: : 這不算損害嗎?
: : 2. 目前我的損害為精神上造成的,我得每天網銀看是不是有不明資金流入我的帳號
: : 導致我工作無法專心,法律上並不是只有實際的財務損失才叫損失,精神賠償也是被考
: : 慮的
: : 3. 此帳號為我本身提供於你證明我清白,不是給你公開於網路上
: : 且個資法已說明你有保密我這銀行帳號的責任
: : 4. 按照你的論點,那我私自公布你的個人資料然後迅速刪除就可免除法律責任了嗎?
: : 5. 按照你的論點,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資法說的"個人資料"並不會造成實際損失
: : 那為什麼要保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