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cka版主於2015.10.21 提出之質疑回覆如下:
本篇cka版主質疑重點擺在我倆帳號上線時的手機門號,並以此類推本人的說詞是否
合理及可能性,然本案兩造雙方爭點應在於QQ0127及seanjean是否為分身或共用帳號
是否成立,現流於探討私人行動上網交互使用狀況,實有偏離主題之嫌。
綜觀現今社會環境,因電信公司間相互競爭降價搶客或工作需求等影響,1人擁有數
門手機門號自不在少數,更非異數;就以我倆立場而言,因QQ0127及seanjean帳號為
2人各自獨立擁有及使用,且站內未有規範限制使用者須以不同IP上站,更因我倆互
為室友,居住於同一屋簷下,偶有因故使用同一IP分享上網之情形,自屬室友間合理
互動範圍亦未違反THSRshare版規,合先敘明。
就cka版主之立場因其職責之故,預設我倆為分身或共用帳號的情形下,方將上開所
述室友間再自然不過的互動情形認定為是同一人使用分身或共用帳號,對此本人可
以理解;現就10/18~10/19 cka版主提出之質疑,說明如下:
1.10/18當天使用之行動網路(223.138.115.209)使用者是本人QQ0127,以下稱A。
2.10/19當天使用之行動網路(180.217.52.53)使用者是seanjean,以下稱B。
3.先前所述網路爆表的是seanjean所有之中華電信門號,以下稱C。
C門號據seanjean所稱已經爆表,B門號為台灣之星31日試用免費門號,因C門號已於
8、9月份連續爆表,為節省相關費用,爰於9月下旬申辦B門號,故非seanjean主要通
話用手機。
C門號8~9帳單
http://www.dumpt.com/img/viewer.php?file=vxj4ksqtumvrcz3bvo2t.jpg
http://www.dumpt.com/img/viewer.php?file=5pf09sco9b94ui700gd8.jpg
台灣之星31日試用免費門號參考網頁如下:
http://www.tstartel.com/static/discount/05142015_0/index.htm
10/18當天,seanjean想瀏覽某論壇擔心C門號費用暴增,又因在等重要電話來電通知
不願替換SIM卡使用B門號,爰向本人商議分享A門號之WIFI。
10/19當天,我倆正就本案風波互相討論,因QQ0127與seanjeanj為我倆各自獨立擁有
及使用之帳號,認定未違反THSRshare版規,自當光明正大,馬照跑舞照跳,除依相關
規定於本版提起申訴外,更不應為此避諱以同一IP上站使用,故我倆依舊按原生活步
調,該分享就分享,又因B門號為免費試用帳號且流量無限制,自當優先分享使用。
綜上,PTT站內未有規範限制使用者須以不同IP上站之規定,且此一情形為現今社會現
象之一環,單一自然人擁有複數門號更不在少數,倘繼續質疑門號間交互使用情形,
易流於各說各話毫無交集之窘境,無助於查明本案,望cka版主勿再偏離主題。
※ 引述《cka ()》之銘言:
: 所以一隻中華 一隻台灣之星 到底哪隻爆表
: 第一天, 兩個id一起使用中華上網,就你一開始所說應該是他的爆 你的中華沒爆
: 所以你分享你的中華讓他上網,
: 結果第二天,他不但使用他爆掉的台灣之星,
: 然後他開分享讓你使用他已經爆掉的台灣之星?
: 請小組長思考看看其中說詞跟行為的合理性跟可能性
: 謝謝
: ※ 引述《QQ0127 (QQ喵~)》之銘言:
: : 有關cka版主於2015.10.20 提出之質疑回覆如下:
: : 首先對cka版主於凌晨3時仍在線上管理版務深感佩服其毅力與熱忱,然持續提出
: : 同一IP上線之質疑,無助於認定QQ0127及seanjean是否為分身或共用帳號,蓋因
: : QQ0127及seanjean帳號為2人各自獨立擁有及使用,提供與小組長認定的身分證明
: : 文件若非本人怎可一天內分別提出數份與註冊ID時相同姓名及住址之文件證明,
: : cka版主以同一IP認定分身帳號合於常理,通常真的分身難以拿出實質證明文件證
: : 明其帳號與本尊之間的是相互獨立的,但因本案確實是各自獨立擁有及使用帳號
: : ,惟提供之證明多屬個人極私密資料,倘若外流對雙方恐造成極大困擾與傷害,
: : 是以無法公開版上受大眾公評,爰提供小組長本人於本案認定身分使用;又因雙
: : 方互為室友,自然在生活上有較親密的關係,如共用平板或NB、分享網路、互相
: : 交換各類資訊等情事,偶有同時使用同一IP上網,尤其因本案風波我倆為關注本
: : 案發展,於閒暇時皆在一起討論、上線,希望能即時掌握動態。
: : 查THSRshare版或PTT其他各版皆未有規範限制使用者須以不同IP上站,同一家庭、
: : 樓層、室內空間之使用皆有可能因空間內WIFI而有不同ID但同一IP上線之問題,更
: : 何況我倆是認識近十年的同學兼室友,對方提出因網路爆表,希望能分享網路的要
: : 求,依常理判斷會要求出示爆表相關證明才同意分享嗎? 此舉顯不合理,基於現今
: : 社會常識自是直接答應其要求未予求證,且就算網路已經爆表,當有需求時還是會
: : 使用,尤其又是像PTT這種低流量的社群網站,只要不開圖再逛也不過10MB的流量,
: : 對使用者而言仍是可以接受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