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D0087
【裁判日期】 民109.11.08
【裁判案由】 ususa 申訴 MRT 板主 coon182 案
【裁判全文】
申訴人 ususa 不服板主 coon182 水桶判決,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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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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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本組檢舉案,文章代碼 #1VKxypuu`辦理。
二、
援引 MRT 板規 #1MktsK1H (MRT):
│ 第 四 條 推噓文相關 │
│ │
│ 第一款 不得大量無意義重複推噓文。 │
│ 大量定義:一天內於各文章中總和有五次以上與本文無關之推噓文 │
│ 第二款 禁止引戰、人身攻擊、挑釁、謾罵、歧視或攻擊特定族群。 │
│ 如為當事人受到攻擊,請來信實名檢舉。 │
│ 第三款 未經查證,散播不實謠言者,以造謠論 │
│ 後續推文若自承記錯免罰;若遭水桶請於三天內提出證據 │
│ 第四款 違反上述者,水桶15天並記點一次; │
│ 唯本條違反引戰、人身攻擊與造謠者,水桶一個月並記點兩次 │
三、
引述違規內容:
作者 LonerEver (永遠的獨行貓) 看板 MRT
標題 Re: [情報] 臺北捷運車站命名更名要點修正發布
時間 Wed Sep 2 18:09:15 2020
四、
判決說明:
1.
檢視申訴人 ususa 與其他使用者之推噓文內容,
討論到後來已明顯為多位使用者間互相攻訐屬實。
再檢視 MRT 板規,
雖有說明"如為當事人受到攻擊,請來信實名檢舉。",
但其並非板主執行該條板規之必要條件,而僅是執行該條板規的條件之一,
因為板主不一定能隨時待在看板上觀察所有使用者的發言,
故若有板主主動巡板沒處理到的疑似違規,就須依靠該條說明請使用者提出實名檢舉;
事實上依站規之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板主有權主動以板規為依據,按程度將不當發言之使用者列入水桶名單,
故 coon182 板主依板規執行板務並無不當之處,
申訴案駁回,本案維持板主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