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 #1cxgRi2x (L_LifeInfo) 案件,提出陳述:
一、有關申訴理由第二項部分:在進行上述檢舉案同時,板主竟未經告知,讓被檢舉人敘
述「人身攻擊之立場」,並未讓檢舉人說明「檢舉事由」就逕自判決,顯有失公平,
心證過於強烈,偏頗之心顯而易見。
板務並未通知本案第三人陳述任何意見,第三人主動於本板檢舉區回應屬行使自身權
利。同時本案中第三人所述之理由亦無獲得本案採認。其次,本板板規明定檢舉人應
主動檢附「文章代碼、違規者ID、違反的條款及檢舉理由」,申訴人所述並非事實。
本人先前已去信回復申訴人本案第一次申訴書並說明理由,然未見申訴人於組務作為
證據陳報。
二、另本人於申訴人聲明檢舉前已先行告知「中猴等語雖具負面表意,但須依實際案情裁
量」及「板規亦非私人紛爭的工具...如持續基於私人目的而發動檢舉,經查證檢舉
人亦為爭吵之一方者(報復性檢舉),板主得依板規第13條裁判」,經本人明示後申訴
人即聲明檢舉本案第三人。經本人參照我國司法經驗,中猴等語於本案尚為適當合理
之意見表達,難認有貶抑申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不得僅憑申訴人對上開言論感到不
悅,即認為侵害申訴人之名譽權或人格權等,核其論述所持理由,並未違反一般社會
生活累積而得之經驗,是申訴人祇因原審判決關此論述於己不利,旋指原審判決存有
違誤,當亦失所根據而非可採。
三、本人依職權判定申訴人提出之檢舉不成立,並據此裁定依板規13裁處,是論申訴人於
本板無關文章對本案第三人先起爭執引其不悅並回應攻擊言詞,璇引板規愈作為報復
手段,既板主已先明示其提出之檢舉存有報復疑慮,申訴人應先行重新審視自身與整
體事實後再決定是否檢舉。本人於檢舉區、公告、信件回覆已多次陳明「報復性檢舉
」屬權利濫用,申訴人既已清楚規章並聲明檢舉,是申訴人行使檢舉權之權力,惟板
務亦有權對濫用權利者施予制裁。
四、本案裁判公告及第一次申訴之駁回裁定(信件)應作為整體案件進行評價,請小組長命
申訴人提出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