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aviation 板主 爭議判決申訴

作者: jorden2895 (登爺)   2024-09-23 02:25:49
為 #1cxgRi2x (L_LifeInfo) 案件,提出陳述:
一、有關申訴理由第二項部分:在進行上述檢舉案同時,板主竟未經告知,讓被檢舉人敘
述「人身攻擊之立場」,並未讓檢舉人說明「檢舉事由」就逕自判決,顯有失公平,
  心證過於強烈,偏頗之心顯而易見。
  板務並未通知本案第三人陳述任何意見,第三人主動於本板檢舉區回應屬行使自身權
  利。同時本案中第三人所述之理由亦無獲得本案採認。其次,本板板規明定檢舉人應
  主動檢附「文章代碼、違規者ID、違反的條款及檢舉理由」,申訴人所述並非事實。
  本人先前已去信回復申訴人本案第一次申訴書並說明理由,然未見申訴人於組務作為
  證據陳報。
二、另本人於申訴人聲明檢舉前已先行告知「中猴等語雖具負面表意,但須依實際案情裁
  量」及「板規亦非私人紛爭的工具...如持續基於私人目的而發動檢舉,經查證檢舉
  人亦為爭吵之一方者(報復性檢舉),板主得依板規第13條裁判」,經本人明示後申訴
  人即聲明檢舉本案第三人。經本人參照我國司法經驗,中猴等語於本案尚為適當合理
  之意見表達,難認有貶抑申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不得僅憑申訴人對上開言論感到不
  悅,即認為侵害申訴人之名譽權或人格權等,核其論述所持理由,並未違反一般社會
  生活累積而得之經驗,是申訴人祇因原審判決關此論述於己不利,旋指原審判決存有
  違誤,當亦失所根據而非可採。
三、本人依職權判定申訴人提出之檢舉不成立,並據此裁定依板規13裁處,是論申訴人於
  本板無關文章對本案第三人先起爭執引其不悅並回應攻擊言詞,璇引板規愈作為報復
  手段,既板主已先明示其提出之檢舉存有報復疑慮,申訴人應先行重新審視自身與整
  體事實後再決定是否檢舉。本人於檢舉區、公告、信件回覆已多次陳明「報復性檢舉
  」屬權利濫用,申訴人既已清楚規章並聲明檢舉,是申訴人行使檢舉權之權力,惟板
  務亦有權對濫用權利者施予制裁。
四、本案裁判公告及第一次申訴之駁回裁定(信件)應作為整體案件進行評價,請小組長命
申訴人提出作為證據。
作者: franceleo (法蘭司是會忘記這個人)   2024-09-23 13:37:00
應你要求補上了,不用小組命,兩造在進行言詞辯論,結果有一方因覺受到人身攻擊所以提出檢舉,就叫做報復性檢舉?所以在言詞辯駁上可以互相人身攻擊不能檢舉?這是板規保障的基本使用權嗎?還是因為爭論就應該忍受別人的詆毀性字眼?按照板規7進行檢舉,結果您貴為板主竟然對檢舉人做成鬧版(板規13)裁定,另請問您是否能回答目前前幾案檢舉哪一件不是報復性檢舉?目前航空版有關於板規7之檢舉,都為兩造雙方互相檢舉,結果本案竟然被貴為板主的您認定報復性檢舉,那其他案件您怎麼不做成此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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