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文主旨
(1) 本板僅受理關於 職場甘苦談 小組內之各項申請、申訴以及建議事項,
發表無關看板板務、廣告文,皆予以刪文退回處理。
(2) 本板板規和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二、發文規範
(1) 發文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板板規,了解各發文種類之相關規定。
未按標題格式填寫者一律不予以受理。
(2) [請假] [請辭] [開板] [申請] [新增] 等標題之發文者限本組內板主。
板務檢舉或申訴事項請使用 [檢舉] 或 [申訴],討論事項請使用 [討論]。
(3) 非小組長以上職位者禁止使用 [公告] 或 [判決],此類文章並禁止回文,
違者刪文或劣退。
(4) 除因申訴過程需要者外,文章內文應為三行並 20 字以上,
且為有意義並與本板用途有關,違者刪文、劣退或水桶兩週以上。
(5) 板主若超過十天不克上線管板,需使用 [請假] 發文通知組務。
若超過十天未上線未請假,並已影響板務運作,給予失職警告一次。
組務有權要求板主至組務板提出說明,並依照說明內容決定是否給予警告。
若該看板有複數板主存在,得延長至十四天未上線未請假方給予警告,
若其中一位板主達七天未上站,但有緊急議案需所有板主附議之情事,
餘下板主可申請先行批准議案,日後補附議,以免影響看板權益。
(6) 若無特別原因,板主一次請假不得超過 30 天,半年內請假不得超過 60 天。
(7) 禁止謾罵(推)文、抹黑(推)文、色情(推)文、人身攻擊(推)文,
違者刪文、劣退或水桶一個月以上。。
(8) 於組務板酸辱他人但未達前條之情況,予以警告或水桶兩週以上。
(9) 嚴禁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經舉證屬實者,水桶一週以上。
(註:當事者需自行舉證)
(10) 嚴禁洗板或鬧板,違者判處水桶十年。
(11) 已遭水桶禁言,未經小組長同意不可以分身 ID 發言,
違者判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三、申訴流程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2) 上述之溝通證據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請直接自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求知權,對於使用者之來信須至少回信一次。
若有完全不理會使用者之情事發生,組務得視情況予以板主懲處。
附註:倘若遇到合乎 Violation 認定之騷擾情況,可不予回應。
(3) 組務受理後將以 m 標記申訴文,
宣佈判決後除判決 m 文標記,其餘文章 s 標記並收文。
(4)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相關人或板主請勿回、推文,
違者刪文、劣退、警告或判處水桶三天以上。
(5) 溝通或申訴答辯時請注意語氣(含推文、信件、水球),
同時請注意應就申訴之事項主體究論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
如有上述情事,組務得請當事人注意,必要時得警告或予以處分。
(6) 本組審案採一案一回一審制,請答辯雙方儘量於一篇內清楚闡述立論觀點,
出現三篇以上回文視為溝通未完成,案件將駁回請雙方再行溝通。
若同一案件駁回後仍出現多篇回文,視為鬧板。
(7) 為加速申訴案執行,同時養成板主者留意小組板狀況之習慣,
申訴案審核期間,若組務要求板主附上不足之相關證據或給予解釋,
板主不得拒絕,且需於三日內將組務要求之證據轉錄至小組板。
若三日內因故無法轉錄證據,則需於事後解釋無法如期轉錄之原因,
若該理由無法獲得接受,則板主警告一支。
(8) 若有必要,申訴案之雙方當事人可申請讓非該案當事人出面發、推文作證。
(9) 為避免濫訴狀況發生,同一檢舉(申訴)人於一個月內至多申訴兩次,
兩次以檢舉(申訴)同一看板為判斷基準,不同看板則不在此限,
若有特殊情況必須檢舉(申訴)第三次(含)以上,需先行申請之。
四、其它事項
(1)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
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請確實填寫連署理由,
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不明或無關連署宗旨者,
視為無效票。
(2) 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予以禁言處分,
違規者於禁言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組務申訴權利。
(3) 板主失職警告二次或經組務判定不適任者將直接予以解職。
(4) 禁止未經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轉錄隱板/權限板文章,
違規板主一經舉證確實,立即拔職並褫奪於本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5) 警告以一年為限,期滿終止其效力,然若於判決或公告內特別載明期限者例外。
(6) 本板規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smart1988 @ Life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