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不得不說,很多人可能都忘記板主是「志工職」,
大家都知道。我想眾版主/組長們在想要參選上任這職位前也知道這一點。
所以不也說了嗎?若有覺得受委屈或是不值時,何不自請去職呢?
無論是創業版或是 ptt 上其他諸多看版,從來都不是非某某人當版主不可。
難道因為有熱情,因為"自詡志工",就可以佔著茅坑然後不拉屎嗎?
我在檢舉與質疑版主不做事,而不是在質疑他身為志工的熱情。
這些志工都是自願上工的,而不是被 ptt 站方把刀架在脖子上強迫你上工的,ok?
怕燙就不要進廚房。而不是進了廚房後再來說一堆理由,
然後不準人嫌你煮的難吃。或是不準人家怪你煮完廚房搞一團亂都不收。
而且我認為這邊衍生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當言論與證據對自己有利的時候,就一切都依照規定走並做出處置。
當言論與證據無法對自己有利的時候,就開始祭出柔情牌,甚至是悲情攻勢。
我不覺得這種行為跟雙重標準有何差別!
: 板主有自己的家庭、事業和生活,批踢踢或許只是板主生命中的一小部分,
: 批踢踢不是法庭,即便被說是社會的縮影,但批踢踢依舊不是社會,而是論壇,
: 我們做組務的,要求板主做這做那,要求他們多久之內回信,
: 是為了保障使用者的言論自由,防止權利受侵害,
: 但在此同時,板主無論在成為板主前後,都還是個使用者,
: 除了能發揮超越尋常使用者的權力,以及須承擔受組務監督懲處之責任外,
: 板主確實擁有一般使用者該有的各種權利。
是!你講的都沒錯。
而我會針對此部份提起正是因為版主目前的表現充份的無法賦予公平。
你都提到了那些要求是因為要保障使用者的權利 and bala。
但是當版主對於轄內使用者無法一視同仁之時,甚至在對待上出現嚴重落差之時
請問這不也是變相的去侵犯某些使用者權利嗎?
在下違規了馬上被桶。
一堆人被檢舉,也被要求該做出判決之後,到現在事隔一個多月依然沒被桶。
這對被桶的人來說,何來公平可言?
: 再者,當初創業板將修改板規之大任繫於前板主 dinos 身上,
: 而後前板主 dinos 於 9/23 遭組務解任,後此責任落於板主 AMYHUANG 身上,
: 板主 AMYHUANG 於三天內立即頒布一份臨時板規出來,
: 對於一個已在工作且自行創業之工作者而言,這種執行速度已超組務預期,
我沒想到你會提出這種解釋,因為我本來以為這是 amyhuang 會拿出來講的辯解。
正也因為這是可預見的辯解,所以我在申訴文已經先幫你們整理了兩份版規的差異。
你說三天內立即拿一份臨時版規出來叫做超出預期。但是當把內容攤開來看,
發現 amyhuang 版臨時版規與 dinos 版臨時版規毫無差異的時候呢?
只要有發公告,就算是有作為的好版主?
完全沒有任何修改的重發,請問與手動置底有何差異?
依那兩份版規的內容比對,他甚至可以發公告寫 "暫以 dinos 版本為準" 幾個字就好
到底 amyhuang 9/26 那篇重發的公告,對小組長來說有何價值可言?
假如你的說法成立的話,那版主大可根本不用在乎是否要去做版規之內容修正。
只要固定每星期發一次 beta 版規進版,內容通通一樣也沒關係。
對應你的說法,這樣就算是 "有作為"。是吧?
: 修改板規除有立即之必要,例如『受組務要求盡速修改板規以利重審』之流方有時效性,
: 否則一般來說修改板規皆須從長計議,從討論到成形短則兩週,長則月半,
: 急就章的板規能有多好?組務不信,
: 組務相信板主 AMYHUANG 及 letts 肯定有在做,只是一時半刻尚未完成。
: 最後,組務認為臆測板主想法並無意義,
臆測當然沒有意義,也無法做為判決的有力論證。
所以我不是說了,小組長何不要求 amyhuang 提供這一個月的就版規的工作證據。
不要說多啦,反正大家都一直強調自己有多忙多忙。
版主群每星期一封版規的討論往來信件,不為過吧?
還是你認為要求版主們一星期撥出一次的時間針對此改判做討論都算是太奢侈?
證據一出,還怕檢舉人不閉嘴嗎?還須要我和小組長在一個猜他擺爛一個猜他認真?
讓證據講話,很困難嗎?
: 至今也尚未出現拖了一年沒執行的狀況,
: 真的出現的話,一旦有人檢舉,照罰。
: 這是組務在判決前的一點想法,以上。
所以在你內心深處的標準是 "一年沒有作為" 才該受罰囉?
觀看創業版現行版規,根本沒有任何一條罰責是超過一年的。(累犯永久水桶除外)
即便用最重的 8-j 此條來看,一年的標準都夠讓版主玩弄使用兩次了。
只要版主有心惡搞的話。
最後,若對於版主於結案後的要求如此寬鬆的話,
那請問創業版那條限制使用者於時限內檢舉的規定是否合理?
版主可以說因為忙所以把處理時限拖的很長,
使用者難道就不可能因為很忙,所以兩星期甚至一個月後才有時間做出檢舉嗎?
版主如何對待使用者,就以同樣標準對待版主!難道很困難嗎?
: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 僅就第三點做討論:
: : 一般一個申訴案的完整程序如下
: : 事件 相關規定
: : 去信版主檢舉 1. 72小時之內 回覆使用者
: : 2. 7天內 文章可檢舉但不判決
: : 14天內 文章已屬結案,不再受理檢舉
: : 到組務版提出申訴/檢舉 申訴者需於 72小時之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 : 版主答辯 72小時之內 於版上做出申訴/檢舉文之答辯
: : 組務判決 無相應之規定
: : 的確,小組組規並無明確之條文要求版主應於多少時間內對判決做出對應處置
: : 也正因如此,所以我才會引用上站之條款做為對應之使用。
: : 個人認為這部份無任何約束,亦不須要被考量是有相當大的暇疵的。
: : 今日,創業版版主可以動輒以"申訴案件激增"為由對使用者做出檢舉上之權利限制。
: : 但是,卻可以對於判決文的處置動輒一個月以上的相應不理,而沒有相關約束。
: : 個人認為此部份是一個明顯瑕疵,同時亦給予了版主群相當大的"發揮空間"
: : 簡單講,版主群只要抓住重點,有在時限內乖乖回信與答辯就好。
: : 回覆內容不重要,是否有被判說處置上的疏失也沒關係。
: : 反正,就算在小組被提出判決疏失之後,可以擺到開心再處理也不會有什麼事。
: : 是否?
: :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看,假設某 a 君被施以 30 日之水桶。事後證明是誤判。
: : 但若版主不小心或是刻意的拖過 30 日以後才對改判要求做出處置。
: : 試問,a 君就該如此被平白被黑了 30 日?
: : 即便到了小組版要求公權力做伸張,但是最後的結果還是一樣。
: : 拉回到今日此檢舉案,個人相當認同不同的板務施行會有不同的複雜度,難以概論
: : 但是就目前看的到的證據來說,整整一個月基本上可以說是毫無進度可言。
: : 假若今日沒有此篇檢舉案的話,是否搞不好三個月後那個改判要求還是擺在那呢?
: : 我不認為我的角色適合去要求並提出一個明確時限,因為那不是我所擁有的權力。
: : 但是個人認為一個月真的是有點太誇張 (很多版規上的罰則也根本沒有一個月那麼久)
: : 若是版主能交代並給出證據,提出這段時間的一些對應證據,
: : 以證明版主們並沒有無視此判決要求,以及使用者的催促的話當然合理。
: : 但是我質疑的是,若是版主群們根本早已忘了或是無視此判決且擱置許久的話呢?
: : 到底是 "刻意無視",還是 "置之不理",亦或 "真的處理不完?"
: : 這才是我提出申訴的真正重點所在。
: : 也是我直接在檢舉文內,個人主觀認定版主相當失職所持的原因與論點。
: : 此例若開,以後所有小組給出的改判,版主們都可以擺到隔年過年後再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