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回答閣下違反何項板規及理由
(a)非個人名義發表案件(如補習班、公司機構)請附上登記名稱。
經查證無立案、偽造或資料不符案件,拒絕刊登並處罰。
閣下少了登記名稱
另家教班4人以上需立案是指學生總人數
而非個別班級學生人數
所以閣下若持總學生人數不足4人理由
就不必說明家教班名稱
則另外違反
(d)非[仲介]以外標題的案件向老師收取仲介費則禁言一年+退文(一案一罰)。
請參考此篇判例#1Lglz7ND (HomeTeach)
板務在認定仲介和補習班的差別
是錢流向到何人手上
若家長的錢並不完全流向上課的老師
那麼就會往仲介和補習班去認定
依您的答辯文
目前板務認定此案屬仲介性質
(閣下介紹學生給老師 並收取部份的佣金)
所以請您考慮清楚是否要修改組務答辯文
若仍不修改
本案請求小組長發回板務重審
依最適合條文重新判決
另答辯文中所提案例確實亦未提供補習班名稱
可能是當時審查文章不慎
將立即補送禁言名單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