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組規提出判決理由及依據
(一) 本次判決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其中規定不得對出生地、語言等後天無法更改
條件作招募人才限制,合先敘明。
(二) 依國籍法概要,採屬地主義或屬人主義,歐美國家大都採屬地主義認定國籍,
本篇徵才標題經確認後,加拿大、美國等國家認定採屬地主義,亦即出生地有限
制;申訴者與本人溝通過程中,亦說明他認同籍貫包含出生地。
另自然語言限制亦有違該法語言限制。
(三) 本站與本板相關規定係採就業服務法、勞動法等相關規定,關於此議題本人亦詢
問過執業律師意見,人才招募不宜限制過多非後天無法改變條件,本板規制定
合法合理合情。
(四) 附上相關文章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