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art-time板板主 ra065311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8-31 15:35:20
※ 引述《kelly1101 (kelly)》之銘言:
一、本板板規第2條第C項規定,自創格式處水桶一個月。
二、本板板規第11條第B項、退文及多重帳號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申請刪除文章時
限為發文後三十分鐘內。2016/08/24 23:01:14前為十分鐘。
三、本板違規追溯期,為違規發生起十四日。7/1違規,追溯期至 7/15 23:59。
四、本板並無自檢、自首條款。
以上四點合先敘明。
使用者來信申請刪除文章,為8/30,然發文日為8/28,遠超過申請刪除期限。
又文章明顯違規,板主於追訴期內進行處分,並無不妥。
p板請辭後,我必須日理萬機,已犧牲娛樂時間,力求處理進度追上發文速度。
惟目前進度緩慢,仍在持續追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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