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awyer版版主VVax對違反版規文章不做處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4 03:09:42
: v3su推文圖片,是否為站內信件,或是他板文章回文?無從辨別。
: 該圖片所指情事,又是否與v3su於本板發文內容相關,亦無從連結。
: 更未曾有圖片相關使用者,向本人反應反對並舉證。
: 該圖片所指帳號是否能與現實社會特定人連結,而判定名譽受損?
: 故無法僅從檢舉人單方面指謫,即認定有違規情形。
一、
L_LifePlan組小組長GeminiMan曾於違規判定表示,即使隱去對話者帳號的ID,
內文雖無從辨識發言者身分,但仍為公佈與他人間的水球記錄,係違反站規:
https://www.ptt.cc/bbs/L_LifePlan/M.1361107349.A.127.html
同時該判決亦不採取所謂「秘密通訊自由,個人法益應由使用者本人申訴,
旁人無權置啄」云云之抗辯。
可見與水球同等價值之站內信,即使隱去ID,仍屬公布他人紀錄,
且非僅屬當事人方能檢舉。
是以版主VVax率先認為必須有圖片相關使用者,向版主反應反對並舉證,
與過往對於信件公佈之認定有所差異。
二、
縱然版主VVax認為秘密通訊自由,個人法益須由本人申訴,並且舉出相關證據。
法務站長longbow2已於相關文章自承,v3su所公布的信件內容,
(使用者a9301040站內法務站長longbow2之信件)
是v3su於法務解職時,與其溝通時v3su所獲得,
且亦承認v3su於此時公佈並未獲得法務站長longbow2其同意: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50506238.A.5A5.html
無論認定公佈此一檢舉信件,須經法務站長longbow2同意,或者當事人a9301040同意,
顯然由該篇文章可知,v3su事前事後皆未獲得上述二人之同意,
使用者v3su利用過往法務職務之便,假公濟私,擅自公佈他人私密信件內容,
遠較於一般使用者違規情節還要來得嚴重,
期望能夠予以嚴懲。
三、
提供v3su於文章所張貼之圖片給小組長辨明:
https://imgur.com/ZJ1CASb
v3su推文圖片,是否為站內信件,或是他板文章回文,並非難以分辨,
即使版主VVax認為其管理lawyer版多年,較一般PTT使用者更為熟悉PTT使用介面,
尤難以辨識是否為站內信,
法務站長longbow2已證實該等信件公布未獲得其同意,
或者可寄發站內信於當事人a9301040,
詢問該等內容是否屬實。
版主VVax於收獲檢舉信函後未置可否,亦未要求本人補強其他相關方面之證據,
顯然已有所失當,煩請小組長重新加以認定相關事實,
以維護相關使用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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