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銘言:
: 前文恕刪。僅針對問題刪除不必要贅言。
: : 疑問與補充說明:
: : 1.版主只單憑檢舉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險學會核保醫師之個人意見,
: : 就要求被檢舉人提出相關事證:
: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 而後再搜尋與網路之蒐集資訊,補足其水桶之正當性,是否過於
: : 草率?或著說是被先認定有罪再來找證據?
: :
: :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據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針對定
: : 義(中華民國法律哪邊有定義既往症?)在著墨,不知其意義在哪?
: 無法律定義,推文者竟自行定義「可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 是否過於草率?
在推文討論何謂草率?
→ beriaura:已在疾病->保險法127 / 既往症->條款疾病定義 06/16 01:04
因為B大講到疾病之定義,因此才會有被板主斷章取義之問題
→ beriaura:還是無法理解可以理賠的原因是@@? 06/16 01:05
→ beriaura:而ㄧ年後可取消仍是要注意有無經保險公司同意字眼 06/16 01:05
→ beriaura:假如有,過一年後,保險公司不同意仍是無法取消 06/16 01:05
→ mcintyre:以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06/16 01:18
→ beriaura:是否可逆轉根本無一定答案,之前也遇過誤以為已經痊癒 06/16 01:20
→ beriaura:保險公司也接受且取消加費/批住,結果又復發... 06/16 01:20
B大在保險版也是很專業的,於最後了解我的意思,並未認為我的看法是錯的
: 據了解業務員不得透過網路招攬保險:http://ppt.cc/kAAh
: 函文亦同時提醒保險銷售員「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真實性」,
: 事實上「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亦非保險法或相關律法之定義,是否可能誤導
: 不無疑問。如有必要,本人願向金管會提出檢舉以釋疑。
: 已知一般社會大眾之保險智識不及於保險從業者,此為社會通念,身為
: 板主有必要以一般社會大眾之閱讀角度作為出發點,查「既往」之中文
: 解釋,為「過去的、以前的」,既往症就一般大眾的閱讀理解,容易
: 聯想的是「過去的、以前的疾病」,而非「可以逆轉疾病不算既往症」
: 或「不可逆轉疾病才算既往症」。
版主再次的斷章取義
該文整段是保險業應要求所屬之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
過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
查「定義」之意思(http://ppt.cc/ymCt )
應為定義(Definition)是透過列出一個事件或者一個物件的基本屬性來描
述或規範一個詞或一個概念的意義;被定義的事務或者物件叫做 被定義項,
其定義叫做 定義項。簡單來說,定義是一種人為的 廣泛、通用的解釋意義
,如人名(綽號、姓名)、符號、成語…等等。
例如「一個單身漢是一個未婚男子」這個定義中「單身漢」是被定義項,「
未婚男子」是定義項。定義中的「一個」和「是」均可以使用符號取代,比
如使用:=這個符號,上面這個定義可以轉寫為:「單身漢:=未婚男子」。一
般來說一個定義像上面這個例子一樣往往是表達被定義項與定義項之間的等
同的句子。
以上與推文討論串相異甚大,何來定義之說?
對於並無錯誤或誤導本人已盡說明之義務,也提供相關例子,對於版主持個
人之己見、斷章取義之行為,深感遺憾!
: 此案之判定在於「部位不同」,並不改變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屬「過去的疾病」
: 此一事實。(其文中並未指稱「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不算既往症」,為針對與其
: 不同部位之「左大腿壓瘡」令保險公司若主張保127應負舉證之責作為依據)
: 以下處理結果全文:(前中末段與註,依內文作個人判讀)
依內文作個人判讀
由此可見版主主觀意思濃厚,認定是怎樣就是怎樣
如同前些舉例之被水桶之名單,不懂裝懂亂推文就要是要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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