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國考板板主P55555不當判決-06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5 10:38:26
※ [本文轉錄自 MJdavid 信箱]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公告] 違規名單
時間: Mon Jul 14 20:44:47 2014
※ 引述《MJdavid (我剛出社會)》之銘言:
: 標題: Re: [公告] 違規名單
: 時間: Mon Jul 14 19:10:09 2014
:
: ※ 刪除原因: (已被MJ刪除) <WeiShouBou> 徵求文 板規9.
: ※ Deleted by: MJdavid (118.233.255.13) 07/05/2013 18:11:37
: 該人並非莫名被水桶 於板規有據
: 若板主不相信 可至資源回收區找到
:
: ※ Deleted by: WeiShouBou (122.118.79.209) 07/11/2014 18:34:53
: 您可以幫該人找到這篇備分
: 表示您亦能幫我找到原文
: 証明該人並非莫名被水桶 於板規有據
: 推文言論為信口雌黃
1.
請你舉出,該文章「 ◇ [閒聊] 高考財稅行政求神問卜」內容,哪一點有信口雌黃?
2.
貴端蓄意以推文的方式,
引述網址http://tinyurl.com/pcl46ug,對於該討論文章為不相干的事情,
顯然有不正當聯結的情形,
先是不正當聯結,然後再使用「信口雌黃」一詞攻擊WeiShouBou,
您並無針對該文章內容進行討論,
並企圖以不正當聯結的方式 + 使用攻擊性言詞,攻擊他人。
推 MJdavid:http://tinyurl.com/pcl46ug 說話信口雌黃 不負任 誰知道 07/11 18:34
→ MJdavid:你說真的假的 人家想求証 各種理由你都編的出來 還一付義 07/11 18:34
3.
: :
: : (2)倘若WeiShouBou有信口雌黃的情形,貴端亦不該使用該詞為攻擊他人之用詞。
: 絕非攻擊他人之用詞
: 有信口雌黃的情形 不用「信口雌黃」成語形容
: 不知板主提議該用何種成語陳述呢?
根據本人的經驗,WeiShouBou對於本身遭受水桶的處罰並無法有效認知,
針對於此,為執行板務普遍的現象,
本人認為板主應多詳加說明「何處違規、為什麼違規」,
而非以「打臉」的方式,去羞辱、去攻擊板友。
而對於本身遭受水桶的處罰並無法有效認知的情況,
本人亦不會以「信口雌黃」的言詞去攻擊板友。
建議貴端可以使用正面、正向、中性的言論進行討論,
而非使用攻擊性言詞進行討論。
: :
: : (3)經WeiShouBou陳述,貴端行為已經讓其本人感到被攻擊
: 這是個人語文程度問題 信口雌黃 本人絕不是用於攻擊他人
: 而僅在陳述事實輔助之成語
(1)您的主觀意識,認為為「陳述事實輔助之成語」,本人無權評論亦尊重您的想法。
(2)然,本人接獲WeiShouBou檢舉,並表示依其主觀認為顯然遭受到攻擊,
  因此此案,當然由第三公正人-管理板務之人進行判斷。
(3)經管理板之人檢視後,綜合兩主觀意見後,確認得確有攻擊的情況,
認為「信口雌黃」於此案中為「帶有攻擊性質的陳述事實輔助之成語」。
: :
: : (4)經本人綜合「信口雌黃之解釋、上述(1)、(2)、(3)點」來看,
: :
: : 您的推文「信口雌黃」一詞,確實足以構成攻擊他人之用。
: 綜上所述 信口雌黃 不是本人要用來攻擊他人之用
: 而是在質疑該人文章之可信度 而質疑並非板規所不許
推 MJdavid:http://tinyurl.com/pcl46ug 說話信口雌黃 不負任 誰知道 07/11 18:34
→ MJdavid:你說真的假的 人家想求証 各種理由你都編的出來 還一付義 07/11 18:34
經檢視,推文內容並不帶有質疑口氣亦無「?」符號
此點,本人無法採納。
: :
: : 3.結論:
: :
: : 維持原判決水桶30D不予以撤銷。
: 請撤銷水桶30D判決
結論:
維持原決定並且顯然無共識,建議貴端可以至組務申訴。
: :
: :
: : : (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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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177290.A.A79.html │
: : : │ 這一篇文章值 164 Ptt幣 │
: : : └─────────────────────────────────────┘
: : : ●26783 44 7/12 WeiShouBou □ [閒聊] 最近國考板上的酸人歪風
: : : 板規:
: : : 5.檢舉違規文章應主動向板主舉報,請勿以回、推文與違規者言詞爭執。
: : : 違規事實:
: : : 推 MJdavid:我是很正常呀 但是看看http://tinyurl.com/n3huh4c 跟 07/13 13:51
: : : → MJdavid:http://tinyurl.com/pcl46ug 這二篇分身本尊還一搭一唱 07/13 13:52
: : : 結論:
: : : 若認為有違規應向板主檢舉,而非以分身指稱他人造成糾紛,MJdavid送水桶30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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