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vFli30l.jpg由該文之截圖後來該使用者對本人第一次連續噓文之行為以 "都成年人了還有這種行為 我也搞不懂"帶出 "找情緒有問題的人來耍流氓只會顯得自己的格調有夠低"再次使用耍流氓形容本人之行為所以可得而知第一次耍流氓後面接的不要臉也是指本人退一步而言就算不是針對本人之行為謾罵且本人引用之板規後段亦有規定不得對特定族群進行嘲諷亦是觸犯了版規的規定希望小組判決相關庭上再次審視這次的判決本來是用回文的方式 結果編輯完文章才發現不能回附我第一篇的判決就算他不是犯了A罪可是他也犯了B罪而且由於當初的程序緩慢是我寄信給版主才回復不合格的如今要再檢舉早已過了30天的規定除非這個版還有除斥期間的相關規定可是爬文之後沒發現忽然想到30天的規定是指我對國考版版主的信件來說的吧而不是從該名使用者謾罵開始的吧 那我知道怎麼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