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下內容,主張所贈送物品屬於「散裝食品」並不需要標示有效期限,且該物品外包裝並無任何標示。
食品安全法第15條規定,「超過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但散裝食品並不需要標示有效期限標示,且贈送文有說明,如自行寫上是否觸犯偽造文書、詐欺、虛偽標示。
針對發文「過期」一詞,主張用詞不當,而不是食品本身有問題,既無保存日期何來認定過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8款:本法所稱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清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食品標示法中,區分為「包裝食品」及「散裝食品」其及規範不同。
#「包裝食品」指經固定密封、可長時間保存、具跨大銷售範圍之有容器或外包裝者。
#「散裝食品」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者:
1、不具啟封辨識性
2、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3、非密封
4、非以擴大販賣為目的
承上,不具啟封辨識性,例傳統雜糧店所販售食品經秤重後放入袋中,難以辨識袋子是否開過;不具延長保存期限及非密封,例傳統市場所購買之生鮮產品,將產品以塑膠袋包裝;非以擴大販賣為目的,例前店後廠之麵包店。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1、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2、本規定所稱散裝食品指食品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定之食品
3、具公司登記或是商業登記之食品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培(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4、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售業者販售下列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牛、羊。
5、略
6、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形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則一為之。
#「包裝食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1、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合,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1)品名
(2)內容物名稱: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3)淨重、容量或數量
(4)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5)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朔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6)原產地(國)
(7)有效日期
(8)營養標示
(9)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