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1Ic2Kxck keiko24 申訴 Kay731 判決不當

作者: cleanwind (C.Y.)   2013-12-07 03:16:33
裁判日期:2013-12-07
裁判案件:#1Ic2Kxck keiko24 申訴 Kay731 判決不當
裁判主因:申訴人主張僅轉述他人意見而無鬧板之意
判決結果:申訴不成立,板主 Kay731 判決並無不當
判決說明:
本案有兩申訴主文,
第一篇申訴主文:
┌─────────────────────────────────────┐
│ 文章代碼(AID): #1Ic2Kxck (L_PTTAvenue) [ptt.cc] [申訴] CCRomance 板主 ka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PTTAvenue/M.1385702715.A.9A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7 Ptt幣 │
└─────────────────────────────────────┘
第二篇申訴主文:
┌─────────────────────────────────────┐
│ 文章代碼(AID): #1IeLAhAw (L_PTTAvenue) [ptt.cc] [申訴] CCRomance 板主 ka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PTTAvenue/M.1386304171.A.2B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7 Ptt幣 │
└─────────────────────────────────────┘
其中第二篇申訴主文並未有與板主 Kay731 溝通之證據,
且實為第一篇申訴主文之案件,原應要求補正證據或駁回,
但查第二篇申訴主文申訴人多有誤解,
因此將第二篇申訴主文之內容併於本篇判決回應。
申訴人於第二篇申訴主文中主張「申訴消劣成功」,且板主就同一件事情再次處罰水桶;
然而第一篇申訴主文既未經判決,便無所謂「申訴消劣成功」,
而申訴人之消劣,查 ID_Problem 之 #1IdcyQW1 (ID_Problem) 得知,
實為板主 Kay731 主動申請並改判水桶天數為三個月。
由於申請消劣與水桶天數改判為板主主動為之,
因此本案之判決,當依此行為受水桶處分三個月是否恰當;
查申訴人之文中以引述方式寫出:
「其實就是覺得台灣男人多數又醜、蠢、肥、宅、不主動又幼稚好色,又沒肩膀,
連接近都不想接近,覺得很噁!」
該言論是否為引述或為申訴人自身之想法難以查證,
若認定其為引述言論而得以免受板規二.5之懲處,
則往後凡違反板規二.5之文字皆以引述方式包裝,
如此將使使用者間之摩擦益增激烈,因此認定板主判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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